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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嘉義醃頭案 家屬求償300萬敗訴
文/朱家儒 | 2015.07.31 (新聞)
2013年3月震驚全國的嘉義水上鄉醃頭案,在主嫌陳佳富判無期徒刑後落幕,但沒想到因遭殺害的妹妹陳女留下的保險金又另生波瀾。陳女的姜姓獨子,以法定繼承人身分要求保險公司給付300萬元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拒絕,姜男提告,近日新北地院判姜男敗訴。
嘉義醃頭一案,陳佳富隱瞞妹妹精神病史,向2家保險公司投保600萬元保險,並隨即於隔月殺害詐保,在檢警破獲後,陳佳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喪失保險金受益權,但保險金若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人請領時,則保險金做為陳女(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121條),姜男遂以法定繼承人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300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契約成立必須要雙方合意,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的陳女,並無判斷能力,而是在陳佳富誘導下投保,因此,陳女並無投保意思,契約不成立,此外,陳佳富刻意隱瞞陳女病史投保,依《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主張解除契約。
但姜男於庭審時表示,《保險法》64條有但書「若保險事故與違反告知事項無關,則不得解除契約」,母親陳女是遭人殺害,與精神病史並無相關。
或許是礙於社會觀感,法官審理後做出對保險公司較有利的解釋,法官認為,陳女因精神病欠缺判斷能力,在陳佳富的指導下投保,很難有自主意識,此外,若投保時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拒保或許就不會發生慘案,換言之,違反告知與遭殺害之間,不能說毫無因果關係,因此在陳佳富投保有違保險契約最大善意原則下,判姜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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