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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理賠爭議
文/黃子懿(壽險公司理賠部門) | 2009.01.01 (月刊)

保險公司設計住院醫療保險的目的,無非是要補償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時所產生的費用,以補強被保險人的經濟缺口,尤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更具此精神。

然而,「實支實付」4個字,往往讓消費者誤以為只要是住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都必須給付,由於雙方認知上的差距,常造成理賠爭議,筆者就實務上較常產生的爭議,提供淺見,藉以讓投保大眾參酌。

實支實付型保單的限額規定

「實支實付」在商品內容上,其實就是「限額內實支實付」的概念。

依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來說,被保險人必須先以全民健保身分住院就診,超過全民健保以外費用必須由被保險人負擔時,才由保險公司給付。

至於被保險人住院時醫療險所支付的費用,一般拆分為3大項目,分別為「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保險金」及「手術費用保險金」,每一項目都有投保單位限額。

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1單位(每日住院限額1,000元),闌尾炎住院5日,升等病房費8,000元,部分負擔2,000元,合計10,000元,保險公司應給付被保險人多少保險金?答案是被保險人實際可領7,000元保險金。

被保險人應注意的是,投保單位越高限額越高,比較可以選擇較好的醫療照顧,達到「實支實付」的精神。

再者,依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以健保身分住院診療時,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發生的自行負擔部分,及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包括:一、指定醫師,二、醫師指示用藥,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的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等項目,給付保險金。

以下就示範條款內容,說明實務上常發生的問題。

指定醫師費用  各縣市規定不同

「指定醫師費用」,顧名思義就是額外指定特定醫師的費用,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即為醫療主管機關,各項費用收取,衛生局有執行標準,同法第22條又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院收費標準必須記載各項明細,不得另立明目收費。

以目前台北市為例,指定醫師費用是不得收取,如有違反規定情形,衛生局接獲檢舉是可以處罰的,其他地方單位如果未規定,便不會有此限制。

醫院的經營總是有專門的科別或是名醫,病患生病常常指定特定的醫師,甚至外縣市民眾也不遠千里前來看診,久而久之甚至成為招牌,但是,醫師一天看診量及手術治療有一限量,不可能容納大量病患,便產生需求大於供給情形,指定醫師費用的產生也就屢見不鮮了。

就保險公司觀點,既然列為給付項目便無爭議之處,只不過收取指定醫師費高低不同,收取醫院大多是特定醫院、醫師,一般醫院鮮少有收取這筆費用。

醫師指示用藥與住院病症無關 不在理賠範圍

指示用藥是指由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不需醫師處方,民眾即可自行於藥局購買,而由醫師開立的指示用藥又稱為「醫師指示用藥」。

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如下:

一、是否屬於衛生署核准使用範圍的藥品

住院期間醫師有時會要求病人家屬到醫院以外的藥局購買藥品、藥材,此類費用是否是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的範圍,常常引發爭議。某些成藥、外用藥確實有一定功效,但並非主管機關核准的藥品範圍,且非屬契約條款約定醫療機構治療的定義,所以,保險公司就會有不給付情形,也就是說,透過醫院由醫師開立的指示用藥,比較不會引起理賠爭議。

二、與住院治療病症無關的藥品

有些病人出院時,會要求醫師開立與住院病症無相關病症的藥。一般大型醫院都設有多科別治療,住院醫師對於病患有非本科的病症時,皆會會同其它科別醫師會診,再由會診醫師開藥,此類情況並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如果是病患向醫師要求自費用藥,且又不是住院相關病症的用藥時,保險公司會有不賠的情況。

自費醫材價格若違行情,理賠爭議大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是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給付內容,但此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因為醫療體系衍生的費用相當多,許多內容更涉及專業,一般病患很難了解,因此很容易產生誤解。

以下就常見問題分別說明:

一、不屬於健保給付的醫材費用

健保局針對民眾患病時,必須仰賴特殊醫療器材治療時,大多都有給付,舉凡冠狀動脈血管支架、人工水晶體等等。

如果病人捨棄健保醫材,使用自費醫材,便要自己支付額外費用,以眼睛的人工水晶體而言,區分為非球面軟式人工水晶體、多焦點軟式人工水晶體兩大類選擇,費用差距1倍。

醫師在選用上會向病患說明功能及適用情形,提供選擇方案,病患再作選擇,如果醫材是透過醫院購買,比較不具理賠爭議性,如果不是透過醫院,而是由醫材機構直接接洽主治醫師,開立非醫院的收據時,便有可能產生爭議。

尤其新形態治療方式的醫材,通常醫材機構不會直接對病人報價,均是透過醫師取得,如果超過一般合理價位甚多時,極易有理賠糾紛,因為不合理的價位難免會讓人產生諸多想像空間,被保險人花費高額醫材時要慎重選擇。

二、輔助性醫療器材

輔助治療的器材並非是以直接治療為主,但對病患病情則具有幫助,例如骨折病患會用拐杖行走,單從拐杖角度來看是無法治療疾病,但對復健維持是有幫助的,但此類醫材保險公司是不會給付的。不過,某些保險公司是直接將輔助性醫療器材列為給付項目,一來增加保障範圍,再者,避免糾紛。

實支實付醫療險是維護健康的基本保障

除上述內容外,實務上常常發生,病患要出院時,索取原本應於出院後門診追蹤即可拿到或使用的長期藥物,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例如,肺腺癌病患使用愛瑞沙口服化療,此藥物特性每日需服用1顆,費用約2,000元左右,病患出院時如果一次預先付費3個月,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費,便會產生爭議。

實務上,被保險人購買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在投保單位數足夠的情況下,皆可由保險公司實際補償。當被保險人用到高額自費醫材,更能深刻體會此商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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