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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從工會加保的無業勞工 勞保資格恐將被取消
文/林麗銖 | 2004.12.01 (月刊)
長年為眼疾黃斑病變所苦的老王,今(93)年初因視力已微弱到無法工作,不得已只好辭職,但為繼續享有勞保保障,便透過工會加保。7月多老王申請到政府的殘障津貼,工會的人知道後就告訴他勞保也有殘廢給付。但老王在提出給付申請後,勞保局卻要求他提供工作證明。問題是,辭職後的老王根本沒有從事任何工作,那來工作證明呢!勞保局的要求合理嗎?老王的權益能否確保呢?
勞工保險是一種在職的保險,不管是受僱或自營作業,都可透過雇主或相關工會加保,但是如果沒有從事任何工作,依法是不能參加勞保的。
根據勞保條例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的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事實上,有不少已離職或沒有工作的人,常常都透過工會參加勞保,以為能夠繼續享有保障,事實上如果被勞保局知情,不但資格會被取消、已繳保費不退還,萬一事故發生也得不到勞保的給付。就像老王的情況,勞保局會要求他提供工作證明,應該就是懷疑他並沒有從事工作。因此如果老王提不出工作證明,勞保局駁回他的給付申請是依法有據的。
但因老王的眼疾是在工作中就已陸續就醫,如今在退保後1年內,因此眼疾導致視力喪失,只要符合殘廢給付的標準,依規定被保險人是可以請領殘廢給付的。但因老王原先是以被保險人身份從工會送件申請,現在必須請勞保局將他的資格從工會取消,再以已退保被保險人身份,從原工作單位(已離職公司)送件,並以退保後1年內的殘廢事故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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