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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如果保戶隱匿病情、帶病投保,事故發生之後故意拖延,等到保單屆滿2年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即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嗎? |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約,但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行使這項權利,否則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要求解約。
如果保戶隱匿病情、帶病投保,事故發生之後故意拖延,等到保單屆滿2年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即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嗎?答案可不一定。
2012年4月,從事保險業務員的詹女,以自己為要保人,幫丈夫(翁姓男子)投保定期壽險。2014年3月,翁男到醫院進行舌癌切除手術,術後經醫師評估,確診喪失永久完全言語機能。2015年1月,翁男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
翁男的保單於2012年4月生效,除斥期2年,即2014年4月,一旦超過除斥期,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就算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
翁男2014年3月確診,隔了快1年才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翁男早在2011年就確診罹患口腔內原位癌、口腔黏膜下層纖維化症,2012年4月投保時,明顯違反告知義務。但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已經無法解約。
為此雙方一狀告上法院,保險公司一、二審皆勝訴。
法官認為,《保險法》第64條的「2年除斥期間限制」,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所以要求保險公司最晚須在2年內行使契約解除權。一般來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戶應於5~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翁男竟使出拖延戰術,藉此規避保險公司解約,進而獲取保險金,何況要保人(翁男的妻子詹姓女子)還是保險業務員,不但違反告知義務,還惡意濫用法條,判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其實,過去也有保戶濫用「2年除斥期」,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解約的案例。翻開99年度以前的判決,大多採用「否定說」,也就是超過除斥期2年後,還讓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會破壞已成立生效的法律關係,認為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約。
不過近年來,法院開始轉向「肯定說」,認為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行使權力的前提是,雙方均遵守誠信及信用原則;如果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等待除斥期過後,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自然不受法律保護,保險公司也就不須給付保險金。
被上訴人(保險公司)不得上訴。(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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