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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有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江先生,在罹患肺癌住院治療期間,醫師建議他自費購買「得舒緩」服用試試,很幸運的效果非常的好,肺癌細胞受到控制。因此,每次他出院,醫師都會開1到2個月的藥讓他帶回家,剛開始保險公司都有理賠,但是過了快1年,江先生再次住院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對於出院後醫師開的藥費,卻以「非住院期間用藥」為由,拒絕給付,究竟是怎麼回事?
國人罹癌機率愈來愈高,目前包括傳統手術、化學治療與放射線治療等,健保大多有給付,但對於一些新式療法與藥品,健保開放給付的速度在層層限制下,對某些病患來說,往往緩不濟急。因此,不少民眾只好自費接受診療或自費購買藥品。而為了彌補健保的不足,許多民眾也投保商業醫療險尋求保障。
幾乎所有醫療險給付 都以住院為前提
但是,對於健保不付而必須自費的各項醫療費用,商業醫療險都會理賠嗎?
目前市面上的醫療險,不論是1年期或長年期(終身)、帳戶型或倍數型、保障型或還本型,幾乎都以「住院」為給付的基礎。也就是說,只有在住院期間所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包括病房費、手術費及其他醫療費用等,保險公司才會依約定限額核實給付(實支實付型),或是依「住院天數」定額給付(日額給付型)。
其中,在「住院醫療費用」部分,根據87年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是指保戶在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指定醫師、醫師指定用藥、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以及超過健保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等。
醫師指定用藥是保單條款規定的給付項目
既然「醫師指定用藥」項目,在保單條款裡有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嗎?
爭議點在於,住院期間的醫師指示用藥,除了在住院期間發生的之外,包不包括出院後帶回家服用的藥物費用?據了解,目前壽險實務的做法,如果藥量的天數,在7天到半個月左右,保險公司幾乎都會理賠,但若是超過太多,加上次數過於頻繁,有些保險公司就會提出異議,甚至拒絕理賠。
江先生服用的得舒緩,據了解當時一顆要價高達3,000元,每次出院都拿個1、2個月,光藥費部分保險公司就付了近百萬元,在金額過於龐大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以「非住院期間用藥」為由拒絕給付。
條款規定不清 保險公司要負較大責任
每當保戶提出質疑時,「這部分不在當初費率計算基礎內」,往往是保險公司制式的說詞。但無論如何,條款規範不清所衍生的爭議,保險公司理當負擔較大的責任,而且針對這部分的問題,主管機關也應該盡速修訂條款內容,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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