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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郝太太問:我先生因病過世,我打電話到勞保局請教該如何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勞保局的人了解我的情況後,問我要一次請領或改按月領年金?我先生的勞保年資是二十八年,月投保薪資早就保到最高一級,我今年四十三歲,是小學老師,有個七歲兒子。
請問,以我的狀況,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該一次領好,還是按月領比較有利?
被保險人若在參加勞保期間身故,除了可請領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外,受益人還可請領遺屬年金。不過,若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保年金上路前就參加勞保的人,則可改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而不領遺屬年金。
死亡給付一次領最高三十五個月
至於遺屬津貼的額度,根據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年資未滿一年者,可一次請領十個月,滿一年未滿二年者,可一次請領二十個月,滿二年者,可一次請領三十個月。郝先生參加勞保已達二十八年,若選擇一次請領的話,遺屬津貼可領到三十個月,加計五個月喪葬津貼,共可領到三十五個月,若以最高月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計算,則可一次領到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元(43,900元×35=1,536,500元)的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請領人須符合條件規定
若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的話,因為遺屬年金對遺屬設有請領的條件,因此必須先了解郝太太目前的狀況是否符合。根據條例,不論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受益人的順位依序都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其中在遺屬津貼的部分,前四個順位的受益人都沒有條件規範,只有在遺屬是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時,才規定必須要符合「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
但若是遺屬年金的話,每個順位的遺屬都設有不同的條件,其中在配偶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B.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是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C.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的子女。
扶養未成年子女,就具請領年金資格
郝太太今年四十三歲且是小學教師,根據前述請領條件,目前她都不符合,除非她到年滿四十五歲時辭去工作,否則就必須要到滿五十五歲時才具請領資格,不過因為她有一個七歲兒子,所以可以以「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申請。
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是依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五五%給付。郝先生年資二十八年,平均月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計算下來每月的年金額為一萬九千零五十三元(43,900元×28×1.55%=19,053元),此外,遺屬年金還有遺屬加計的規定,只要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可加領二十五%,郝太太與兒子兩人符合加計的規定,因此,每月可領的遺屬年金額可提高到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元【19,053×(1+25%)=23,816元】。
月領遺屬年金,比一次領遺屬津貼有利
郝太太若選領遺屬年金的話,每月可領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元,只要領滿五年又五個月,她所領的年金額合計就超過一次請領的遺屬津貼,何況只要她的兒子超過二十歲仍繼續升學的話,她最長可領到兒子滿二十五歲,從現在起算就可領取十八年,而且到時候雖然兒子的部分會停止給付,但因那時她已年滿六十一歲,已經符合配偶年滿五十五歲的請領條件,也就是說,屆時郝太太還是可繼續請領沒有遺屬加計的年金額為一萬九千零五十三元,直到身故為止。
因此,從上述的分析可清楚看出,郝太太選擇按月請領遺屬年金,要遠比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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