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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勞保斷保族 如何請領老年給付?
文/沈玉芬 | 2011.01.01 (月刊)

三重高先生問:聽說只要保過勞保,雖然中斷多年也能領老年給付,請問這法令的依據在哪裡?為何我找遍勞保條例都看不到有這個規定?我曾在加工廠上班,保過十一年的勞保,後來因為罹患血癌需要長期治療,才把工作辭掉勞保也因而中斷,我今年六十八歲,請問我可以請領老年給付嗎?可以領到多少錢?

另外,因為我有欠債,如果提出給付申請,銀行可以直接扣押我這筆錢嗎?我可以要求勞保局不要把錢匯入戶頭嗎?

A:高先生問到的第一個問題,關於勞保的老年給付,若依修正前的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也就是說,若依原來勞保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要請領老年給付,除了要「保滿一定年資」、「達一定年齡」外,還必須符合「從事勞務且參加勞保中」的「在職、在保」的條件。

滿六十歲保過勞保  就可領老年給付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勞保條例修正(於九十八年元月一日才實施),將第五十八條修訂為:「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而且還加訂第四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的限制。」

換句話說,只要曾經參加過勞工保險,不管是否中斷投保過,或中斷投保多久,都可以在年滿六十歲時,提出老年給付的申請。修訂後的給付條件,不但刪除「在職、在保」的規定,也不再受兩年請求時效的限制。

高先生能領到十一個月的老年給付

高先生今年六十八歲,曾保過十一年勞保,雖然中斷投保多年,但依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勞保條例修正案,高先生可請領到十一個月(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的老年給付,若他工作當時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三萬元,則可領到三十三萬元的老年給付。

勞保給付 債權人能直接扣押?

至於因為欠債擔心勞保給付被扣押一事,依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因此,債權人是不得直接扣押債務人的勞保給付的。但是,如果勞保給付撥入債務人的戶頭,債權人當然依法就可行使扣押權。

針對這樣的問題,目前勞保局的做法是,只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提出欠債的相關證明,譬如欠稅追繳單、卡債催討函或帳簿遭扣押的文件等,勞保局就能配合勞工的需求,不採匯入銀行或郵局戶頭,改採現金或不劃線支票等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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