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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顧先生問:我是計程車司機,今年五十八歲,有個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從小到大都是太太在照顧,幾年前國民年金開辦兒子就被納保,每月還有國保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可領。上個月兒子不幸過世,請問國保還有提供哪些保障呢?另外,我從工會參加勞保已經好多年,如果領了兒子的國保給付會不會影響我的勞保權益?
A:國民年金保險提供老年、死亡、生育及身心障礙四大給付,其中,身心障礙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在治療終止後被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得請領的年金給付。
加保前就重度身障者也可加國保
國保身障年金的對象除了在加保期間才因故導致的身心障礙者外,也包括在加保前就已經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民眾。也就是說,如果在符合參加國保資格前就已經是重度或極重度的身障者,只要沒有工作能力就可加入國保,而且一加入就可以開始請領身障年金,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設有排富條件
只是,加保後才因故導致身障者請領的是「身心障礙年金」,若加保前就已經是重度以上身障者領的則稱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而且被保險人還必須沒有下列情形時才具請領資格:
一、已領取勞、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勞保已改稱失能給付,農保改稱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給付,或軍保一等殘殘廢給付。
二、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五十萬元以上。
四、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以上。
也就是說,身障基本保證年金除了設有排富規定外,曾領過勞農保前三級殘、公保全殘廢或軍保一等級殘的身障民眾都不適用。此外,如果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者,只能就社會福利津貼與國保身障年金兩者中擇一請領。
身障年金最低保證四千七百元
身障年金的標準是依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一.三%,但若依規定計算所得的數額低於基本保障四千七百元(原本為四千元,一○一年一月起調整為四千七百元)時,就按月發給基本保障四千七百元,直到被保險人身故為止。不過,如果被保險人到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的老年年金比身障年金高時,還可以改領老年年金。
舉例來說,老張在九十七年十月加入國保,當時他每月可領政府身障生活補助是四千五百元,比當時國保身障保證年金高,所以他直到今年一月才改領四千七百元的國保身障保證年金。雖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的國保保費全由政府補助,但加保年資仍舊照計。假設老張保到六十五歲時已有三十年國保年資,依目前的給付標準計算,他每月可領的老年年金就有六千七百多元(17,280元×30年×1.3%=6,739元),比四千七百元身障年金高,到時候老張就可改領國保老年年金。
顧先生可請五個月喪葬津貼
顧先生的兒子,雖然在參加國保之前就已是重度身心障礙者,而且一加保就開始領身障保證年金,保費還全部由政府補助,但是他的國保相關權益都跟其他人一樣。因此,顧先生的兒子在加保期間身故,顧先生可以請領五個月共八萬六千四百元的喪葬津貼,此外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領遺屬年金須符合規定條件
因為顧先生兒子未婚,父母就成為遺屬年金的第一順位,但依規定父母必須符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金額的條件。顧先生雖然年滿五十五歲,但因為還在開計程車且加勞保,因此目前並不符合條件,不過等到將來他退休沒有工作收入時還是可以再提出請領。不過顧太太沒有工作,若已年滿五十五歲就可請領遺屬年金。
依遺屬年金的計算標準,若被保險人是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則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半數發給,但若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基本保障三千五百元的話,就按三千五百元發給。
勞保年金與國保遺屬年金是兩筆錢
最後因為國保與勞保是不同的保險體系,所以請領國保給付並不會影響勞保權益。假設顧先生在兩年後,也就是他年滿六十歲時退休,他不但可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還可因為已經沒有工作收入,符合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的條件,同時向勞保局請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及兒子身故的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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