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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今(95)年初司法院做出,「勞保被保險人即使帶病投保,只要投保當時具工作能力,之後身故仍可請領死亡給付」的第609號解釋,以保障860多萬名勞保被保險人權益後,月前勞委會又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修正讓勞保被保險人的保障範圍更加擴大,包括僱用4人以下勞工事業單位須強制替員工加保、強制加保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及降低欠費徵收滯納金比率等。
修正案最快今年7月上路實施
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修正案4月底已經行政院審議通過,預計立法院第3會期通過後,今(95)年7月前可望正式上路實施。「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的各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強制投保年齡延至65歲,4人以下企業強制納保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的強制納保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且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考量現行企業中,勞工勞動年齡有不斷往後遞延的趨勢,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於是將勞保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上限修正為65歲;此外,為保障受僱於4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亦將受僱於4人以下企業勞工也納為強制加保對象。
另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法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的人員,如律師、會計師、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等)及受僱於醫事服務機構、醫事技術業、醫療保健業、教育事業、人民團體的員工,與在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的受訓練者都列為強制加保對象。此外,由於去(94)年7月1日上路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委任經理人可以自願提繳新制退休金,因此勞保條例修正案中還特別配合明定委任經理人也可參加勞保。
年逾65從未加保或已領老年給付者,再度受僱時雇主應為其加保職災保險
由於勞保條例擬將強制加保年齡提高為65歲,考量年逾65歲或已領取老年給付等中高齡勞工,之後仍有從事工作的可能,為保障其工作安全,勞保條例新增條文規定,年逾65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已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若再度受僱時,應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的費用全由投保單位負擔並向勞保局繳交。
降低欠費徵收滯納金比率
修正滯納金加徵比率及其上限規定,將欠費徵收滯納金比率由現行的0.2%降低為0.1%,至於上限的加徵金額則由應繳納費額的1倍調降為應納費額的30%。
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由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將勞保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原本的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改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傷病給付等待期從3天縮為2天
各國實施的社會保險,多設有一定等待期,以排除罹患傷病不能工作的心理障礙,避免給付支出的不當與浮濫,但為能適當保障被保險人的傷病給付權益,勞保條例將普通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請領規定,修正為自不能工作的第3日起請領。
此外,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的第3日起,將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只是現行職業病種類表是以法律附表形式訂定,鑑於近來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修法恐緩不濟急,為適時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條文中還明定職業病種類標準改由政府機關授權訂定。
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也擬延至65歲
勞委會表示,待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上路後,其他勞工法令也將陸續配合時宜修正,例如勞保強制加保年齡延為65歲後,未來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也擬修法由現行的60歲延長為65歲,與公保的退休年齡同步,讓勞工朋友的工作權益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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