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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法官:有條件使用!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01.05 (新聞)

不久前,最高法院做出首例日間住院就是住院的判決,但由於未成判例無拘束力。而近日另一件日間住院爭議,高等法院就做出相反的判決,判保險公司免賠,理由是,高院法官認為,要引用《保險法》第54條,必須是「當用盡所有方法解釋都還有疑慮時,才能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上週,本刊曾報導的「首例,最高法院判日間住院就是住院」一文,陳姓男子因日間住院爭議與保險公司訴訟至最高法院,最高院最終判保險公司敗訴,原因在於,最高院認為,若保單條款上並無明確區分「住院」和「日間住院」的差別,就應依《保險法》第54條「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也就是住院的涵義包含日間住院。

但由於最高院判決並未做成判例,因此,對於下級一、二審法院只能做為示範參考的依據,但不具拘束力。而不到一個月,近日另一件新北市許姓男子的日間住院爭議,高院就做出與最高院相反的判決,判日間住院非住院,保險公司免賠。

罹患憂鬱症的許男,接受日間住院治療長達156日,許男向保險公司請求86萬元住院保險金遭拒後提告,一審時保險公司敗訴,但保險公司再上訴高院取得逆轉。

綜觀歷來日間住院爭議,勝負的關鍵就在於法官是否有依《保險法》第54條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如最高院的首例判決。

但審理許男案的高院法官則認為,「住院」和「日間住院」根本上為完全不同的治療方式,若要依《保險法》第54條,前提必須是「當用盡所有方法解釋都還有疑慮時,才能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因此,判許男敗訴,保險公司免賠86萬元保險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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