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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電動代步車屬醫療器材 致人傷亡強制車險不賠
文/沈瑜 | 2015.07.23 (新聞)
新竹縣涂姓男子因行動不便,多年來都以電動代步車出門,一日照往常正由橫山鄉油羅溪大橋北上迴轉至南下車道,一輛南下行駛內側車道的自小客車疑來不及反應,撞上他的電動車。涂男被撞後雖意識清醒,但送醫傷重不治,初步認定是胸腔重創致死。警方研判,涂男突然違規迴轉、又未注意車輛才會釀禍。
電動代步車成為行動不便者的代步工具,多數使用者為老人或身障者,應變能力受限,而電動代步車本身速度慢,且車身各項安全設備不足,加上部分使用者未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事故頻傳。
電動代步車屬於「車輛」嗎?可否行駛於車道上?多年來各單位解釋不一,法官處理車禍案件時,有以慢車解釋;實務上警方執法或交通裁決時,也多以慢車認定。
而依交通部函釋,由於行政院衛福部公告電動代步車屬於醫療器材,視為活動的輔助器材,因此在道路上應遵守「行人」的交通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由於電動代步車屬於醫療器材,交通部表示,無法比照運動休閒使用的電動車,如高爾夫球車,禁止上路。加上駕駛電動代步車多為弱勢者,警察取締時常遭社福團體抗議,因此只能「以宣導為重,取締為次」處理。
此次事故中,自小客車的強制車險因無過失原則而可以啟動理賠,不過若是使用電動代步車致人傷亡,受害者可以向電動代步車求償強制車險嗎?依金管會及交通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不包含衛福部所謂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的動力式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也就是說,電動代步車不能投保強制車險,受害者無法由電動代步車獲得強制車險賠償,也無法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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