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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未幫休學生投保 學校判賠40萬元(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05.29 (新聞)

休學期間一樣具有學生保險的保障。民國100年,就讀新北市莊敬高職的張姓同學發生車禍,向學校辦理休學靜養,休學期間經診斷確定為7級殘廢,張母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學保給付,沒想到莊敬高職竟未幫張生投保,張母憤而提告,昨(28)日判決出爐,莊敬須賠償原學保40萬元的殘廢給付。

就現行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學生保險每年由臺灣銀行辦理招標,100學年度(100/8/1~101/7/31)由國泰人壽得標,並以該學年度為保險期間,而隔(101)學年度則由三商美邦人壽得標。理賠爭議的開端是張生100年12月發生車禍,也就是國泰承保的期間,但殘廢確定日則落在三商美邦的承保期間。

由於每年學保得標的保險公司均不同,為區分理賠責任歸屬,約定殘廢事故以殘廢確定日為準,由當時承保的保險公司負理賠責任。因此,張母雖主張車禍發生在國泰承保期間,要求國泰理賠給付,但法官認為殘廢程度確定時,學保已非國泰辦理,判國泰無給付責任。

但張母向三商美邦申請理賠時,三商美邦以張生未繳保費拒賠。張母於法庭表示,張生休學期間曾多次向莊敬提出繳交學保保費,但學校均未積極處理,因此要求莊敬須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學保辦法,學生保險由學校擔任要保人,學生為被保險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受益人,並由學校向受益人收取保費,因此,學校負有收取保費責任,但莊敬疏於辦理,判由莊敬賠付張母損失的40萬元殘廢保險金。

三商美邦表示,由於必須確認學生學籍才會承保,投保管道僅接受學校提供的學生資料,家長無法自行為子女投保,因此務必注意相關權益;一般來說,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仍會主動向學生收取學保保費,此案例並不常見。

本刊去電莊敬高職,莊敬僅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不便回應,至於是否上訴,則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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