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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一月繳費四月罹癌 九個月未到期保費能豁免嗎?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5.06.01 (月刊)

台北蔡太太遇到的問題:

自從去(一○三)年四月先生被確診罹患胰臟癌,並已多處轉移後,我們的生活重心就都在醫院,幾乎以醫院為家。雖然大部分的醫療費用健保都有給付,但一些自費醫材與藥品的支出,長期下來也頗為可觀,還好先生之前曾買了不少保險,光重大疾病保險金就領了好幾百萬元。

但是,在豁免保費退還未到期保費部分,卻出現了不同公司作法不同的爭議。其中一家公司除了豁免往後到期應繳的保費外,還追溯退還到先生確定罹癌那天的已繳保費,但另一家卻沒有追溯退還。請問,相同的保單條款,作法為何不一樣?可以請求基金會協助爭取嗎?

中心顧問協助:

保險的目的在於萬一發生傷病事故時,可透過保險給付確保經濟生活安定,但保險功能能否發揮,就要看意外發生時,保單是否仍舊有效。為了避免要、被保險人因重大傷病,導致無法再繼續繳交保費,使得在最需要保險時保障卻中斷,保險公司推出「豁免保費」的商品,只要在投保時附加,一旦發生約定的承保事故時,保戶就可不必再繳交保費,但保障仍持續有效。豁免保費可說是為自己的保險再買保險,尤其適合長年期繳費的保險商品。

誰是豁免保費 保障的對象?

通常豁免保費是以附約的方式供保戶選擇是否加保,也有部分保險商品是將豁免保費直接設計在主約的保障項目中。而豁免保費的保障對象,早期都是針對被保險人,九十幾年之後才推出針對要保人,也就是訂定保單、繳保費者的豁免保費附約。尤其是以父母當要保人,孩子當被保險人的親子型保單,一旦要保人(即身為經濟支柱的父母)因傷病失去能力無法繳納保費時,就可因為有豁免保費的設計,而讓孩子的保險保障持續下去。

已繳未到期保費 該不該退還?

至於豁免保費特約的承保事故,包括身故(僅適用在要、被保人為不同一人的情況)、重大疾病、特定傷病、一到六級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失能等,各家公司保單內容稍有不同。而豁免保費的內容,多數公司條款是寫著「自……之日起豁免未到期的各期保險費」,但也有少數公司寫得更清楚,為「自……之日起豁免有效期間內的應繳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以失能為豁免條件 設有觀察期

蔡先生所投保的兩張豁免保費附約,都是採用「失能」做為認定標準,而依據該保單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病而喪失從事一切工作的能力,且不能由工作獲致報酬,如失能狀況持續超過一八○天未能治癒,於失能期間,本公司將溯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豁免下列兩款之保險費:

◉保險費到期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八○天內者,本公司退還已收保險費予被保險人。

◉保險費到期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八○天之後者,且仍在失能狀況持續中,本公司免收該到期日應繳保險費。

考量保戶情況 有業者放寬處理

蔡先生的兩張保單都採年繳保費,應繳日都是每年的一月一日,而他是在去(一○三)年四月八日確定罹癌,但直到今年三月才提出豁免保費申請。兩家公司在確定蔡先生已符合失能情況下,其中,A公司除了退還今年一月一日已繳的一整年保費外,也將去年所繳保費追溯到去年四月八日癌症確認那天,按日數比例退還,光這部分的保險費就高達八十幾萬元;但是另一家B公司卻僅退還今年度的保險費,並沒有追溯退還去年從癌症確認後到今年一月一日的已繳保險費。

現保中心為保戶爭取到十二萬多元給付

持平而論,B公司的理賠是依條款處理,並無不當之處,只是條款文字寫著「將溯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豁免……」,加上有同業採取較有利的融通做法,兩相比較之下,的確會讓保戶心生不滿。

事實上,類似的糾紛不少,也因為這樣,已經有某些公司直接在條款載明「……將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但大多數的公司仍依個案處理。

蔡先生的案件,在中心顧問以蔡先生是B公司十多年保戶且未曾申請過理賠,加上蔡先生已經癌末且多處轉移情況下,最後,B公司同意追溯退還從去年四月八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共二百六十七天,合計為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八元的未到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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