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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險理賠,診斷書固然重要,但光憑一張診斷書,就能換來百萬勞保失能補償嗎?這起判決給了答案。
2025年5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起勞保職災失能給付爭議,駁回一名保險業務員的上訴,維持原審結果。法院強調,即使附上診斷書,仍需經詳細調查、專業審查,才能核發失能給付,診斷書並非「通行證」。
這起案件主角為陳姓女子,任職於某壽險公司,2016年8月8日陳女在拜訪客戶後,於公車站遭倒車車輛撞傷,造成腰背及四肢多處挫擦傷。車禍後,她長期表示身心不適,並於2021年10月12日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失能給付,並提出台大醫院開立的「適應障礙症」診斷書。
陳女主張,她因精神疾病導致永久失能,應獲得職業傷病失能給付100萬餘元,並要求勞保局撤銷原決定並給付補償。不過,勞保局經審核後,認為「適應障礙症」為「可恢復疾病」,且尚未達到「症狀固定、無法再期待改善」的永久失能標準,駁回申請。
陳女不服,提出爭議審定、訴願及行政訴訟,皆遭駁回,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法院審理指出,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被保險人雖需檢附診斷書,但勞保局有責任依職權調查,判斷是否符合給付條件,可調閱病歷、要求補充資料,或委請專科醫師提供意見。
調查結果顯示,陳女精神檢測數值正常,智商96分、簡易智能狀態測驗(MMSE)26到27分,皆在正常範圍;且其所述的工作壓力僅屬「中度」,與職務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法院指出,車禍後她與公司因是否能改派內勤、是否假病等問題爭執,屬一般職場內的人際衝突,並非由職務本身直接導致的精神疾病。最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並判決上訴費用由陳女負擔。
這起判決再次提醒,單憑一紙診斷書,無法保證取得百萬勞保失能補償,仍需符合「永久失能」及「與職務具直接因果關係」的嚴格條件(裁判字號113年度上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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