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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Ubike失竊、毀損 消基會籲納定型化契約保障
文/戴筠 | 2015.05.07 (新聞)
近年來環保減碳議題發燒,自行車風潮席捲全台,Ubike更是以「小小黃」之姿跨出雙北,前進台中市、彰化縣設點。隨著公共單車普及,相關意外事故激增,但因舉證困難,如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及維修責任都落在租借者身上。消基會日前呼籲政府應修法將公共自行車納入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分攤消費者理賠風險。
消基會指出,現行建置公共自行車的6縣市,其租賃條款針對失竊或損壞的部分,載明租借人須負擔全責。根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因出租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險及車體損失險,若承租人造成車輛遺失或被盜,只須支付市價與理賠金的差額,或車輛不慎發生擦撞毀損,但可修復者,則依修理期限按比例償付租金。若將公共單車納入定型化契約,則可針對自行車體損失做補償,減輕承租人的負擔。
此外,現行自行車道路規劃未臻完善,常見Ubike在汽機車道或人行道間穿梭,險象環生,單車騎士造成他人或自摔傷亡的案例屢見不鮮。警政署去(2014)年統計,近3年發生17,000多件自行車車禍,受傷人數高達25,000多人,並有163人死亡,肇事原因多為騎士違規。
去年新北市1名男子酒後騎自行車上路,又未戴安全帽,遭後方欲超車機車擦撞倒地,送醫不治,法官判定單車騎士酒駕應自負肇事責任。另外,也有男子違規騎上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殘障人士騎車經過,為閃避而失控撞上安全島,傷重身亡,單車騎士也吃上過失致死官司,足見自行車騎士對自己的保障及他人的責任也不可輕忽。
因此,消基會也呼籲儘速通過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保障行人安全;至於騎士本身安全,則仍須靠個人保險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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