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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四歲童遭電視壓死,壽險、意外險不賠
文/宋依玲 | 2014.08.21 (新聞)
桃園市一名四歲女童,19日晚上和阿嬤一起看電視,疑似趁阿嬤精神不濟打盹時,攀爬電視下方的置物櫃玩耍,重達二十多公斤的三十二吋映像管電視突然傾倒,女童遭電視重壓頭部,當場顱骨壓破,阿嬤聽聞聲響驚醒,趕緊搬開電視將女童送醫,但急救後仍回天乏術。檢警勘驗後,將追究家屬刑責。

壽險業者表示,保險法107條於99年2月3日修正前後對兒童保障不同,若家長在保險法修正前為子女投保壽險或意外險,當未滿14歲子女遭受意外事故傷亡時,保險公司將給付最高200萬元的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法107條修正後,壽險、意外險、投資型保單、旅平險的死亡給付必須至被保險人年滿15歲才能生效,若被保險人在15歲以前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僅加計利息退還已繳保費,投資型保單則退回帳戶價值。

由於保險法107條修正至今已4年6個月,案例中的女童則只有4歲,家長在修法前替女童投保壽險及意外險的機率不高,研判女童應無身故保險金的保障。

另外,學生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其他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規定,不因保險法修正而受影響。因此,4歲女童如果已經就讀幼稚園,家屬可獲賠學生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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