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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病媒蚊叮咬感染傳染病致死,究竟能否獲得意外身故理賠?
一名陳姓男子生前分別向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300萬元、意外身故附約55萬元。2023年10月陳男前往奈及利亞,返台後不久出現高燒與不適,經診斷為「惡性瘧疾合併多器官衰竭」,於同年12月2日病逝。
家屬主張,根據醫院診斷書,死因為「在非洲遭蚊蟲叮咬導致惡性瘧疾合併多器官衰竭」,且傳染途徑為「外來突發事件」,應屬「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事故」,符合意外保險理賠條件,分別向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請求理賠共計約355萬元及利息,卻遭兩家保險公司拒賠。
法官認為,瘧疾由瘧原蟲引起,主要透過雌性瘧蚊傳染,屬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所列第二類傳染病,其感染途徑與過程已知且可預防,並非偶然不可預期的突發事件。
對此,家屬提出保險局過去對「狂犬病」的見解曾指出,只要咬傷與感染之間有直接關聯,即使是由動物傳染,也能構成意外理賠。他們認為,瘧蚊的叮咬與致病亦具「外來性」與「突發性」,理應比照辦理。
儘管如此,法官仍認為,動物攻擊具直接傷害性質,與蚊蟲作為「傳染媒介」不同,難以類推,且瘧疾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其感染途徑明確,乃由具傳染力的瘧蚊叮咬後導致瘧原蟲進入人體所致。瘧蚊並非出於攻擊或暴力行為造成傷害,而是扮演傳播媒介角色,最終致命的是瘧疾本身,而非蚊子本體的行為。法官強調:「若蚊蟲叮咬皆視為外來突發事故,則流感、登革熱、黃熱病等亦將無從區別於意外,恐使意外保險與健康保險範疇混淆不清。」
針對家屬援引「狂犬病可理賠」的主張,法官也明確反駁:狂犬病是由哺乳動物攻擊造成,咬傷或抓傷具直接侵害性質,與病媒蚊作為「病毒媒介」的瘧疾不同。狂犬病導因於外來攻擊,瘧疾則是經由傳染途徑而感染,二者性質不能比附。
最終台南高分院認定,陳男死亡是因為「疾病」導致,並非意外傷害事故,兩家保險公司拒賠有據。家屬所提上訴理由不成立,全案上訴遭駁回。(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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