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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媽媽有一名讀國一的兒子,國小時被診斷出有注意力不集中的問題,雖然病況不算嚴重,但需長期服藥控制。王媽媽想幫兒子投保商業險,卻不知道這樣的病症需不需要告知。擔心若投保前未告知,將來遭保險公司拒賠甚至解約,但告知後可能被保險公司要求加費或拒保。
投保時要不要將既往症一五一十告訴保險公司,一直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十分矛盾的事情,保戶可能認為病情並不嚴重或不影響生活,說了還要被加收保費或拒保,實在划不來,因此抱著保險公司應該查不到病史的僥倖心態,而選擇不說。
不過,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承擔保戶的危險,健康狀況是保險公司要不要接受投保、或收多少保費的主要依據。新光人壽理賠部經理李武峰表示,一項疾病嚴重與否,應該由保險公司判斷,如果保戶告知不實,使保險公司錯估危險,保險公司就有解除契約並且不退還保費的權利。
違反告知 理賠申訴率一○.七三%
金管會日前公布今(九十九)年上半年保險申訴案件統計結果,在一八一七件申訴案件中,「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理賠申訴件數的一○.七三%,與「理賠金額認定」並列人身保險第三大理賠糾紛。由此可見,告知不實的確容易在理賠時發生爭議。
為瞭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投保時保險公司會要求要保人填寫一份包括職業、身高、體重、既往症,以及酒精濫用成癮等事項的健康告知書(詳附表)。
口頭告知的 不算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許淵國表示,法律規定的告知事項是以書面表示,口頭詢問或告知的都不能做為法律依據。
不過健康告知書的文字密密麻麻,有些保戶沒看仔細或不瞭解其重要性,不願意花時間耐心填寫,隨便敷衍了事,甚至只負責簽名,其他問項由業務員代填,或聽從業務員建議隱暪病情,或僅口頭告知沒留下任何記錄,亦或避重就輕,例如把戶外裝潢工說成室內木工,或把病情說得輕微等等,都會為日後的紛爭種下禍根。
除了已知的疾病未告知,也有許多保戶是在不知個人病情的情況下違反告知義務,例如醫院為了取得健保給付,病歷記載的病因可能與患者的認知有所出入,以致於將來在投保時未能在健康告知書中表明,而成為告知不實的原因之一。
已體檢或很久沒看過醫生 都要告知
保險公司可能會視保額及保戶身體狀況要求做體檢,必須注意的是,體檢後仍要據實填寫健康告知書。由於人體器官功能複雜,體檢不代表能發現各種疾病或既往症,因此,李武峰表示,保戶的告知義務不會因接受保險公司安排的體檢而免除。
從要保書的問項看來,各種疾病對人體的危害不同,告知的期間也有差異。有些疾病屬於急性,並不會影響病人的長期健康,因此只需要告知近一、二年的就醫情形,至於有些現代醫學無法治癒的慢性疾病,譬如高血壓、糖尿病,因為必須長期服藥控制病情,告知期間就會拉長至過去五年。
許多慢性病患者已習慣和疾病共處,或者認為已經沒有就醫只是固定拿藥,就沒有告知的必要。對此,李武峰表示,健康告知書的既往症,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以及投保時仍然存在的疾病,不論是否持續接受醫師診治都需要告知。
拖過二年既往症還是不賠
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訂立二年後,即使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原因,保險公司也不可以將保單解約,因此,不少保戶以為隱匿病情只要拖過二年就沒事。李武峰表示,投保逾二年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但契約生效前發生的相關疾病,仍會被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
此外,有些人擔心如果告知既往症就會買不到保險,李武峰說,每家保險公司願意承擔的風險不同,要保人在投保時據實告知被保險人的病史,保險公司經過評估後可能以加收特別保險費或採用削減保險金等方式承保,風險程度較高的保戶還是有機會買到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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