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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因為已被保單除外的病住院還要被解約?
文/陳淑惠(現代保險服務中心顧問) | 2005.12.01 (月刊)

買保險時對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要誠實填寫,否則保險公司不但可以拒絕理賠,連已繳的保費都可不退還,這樣的認知目前大多數民眾都有。但若因已告知且已被批註除外的疾病住院,保險公司事後卻又以告知不完整為由主張要解除契約,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最近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就接獲一起這樣的申訴案,在電子公司上班才20歲出頭的廖先生,在92年12月經朋友介紹向T壽險公司買了壽險及醫療險。今(94)年9月廖先生因憂鬱症到某省立醫院就醫還住院治療了3天,而後要向壽險公司提出相關醫療費用申請時,T壽險公司非但不予給付,還表示廖先生當初的告知不完整且有避重就輕之嫌,將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要解除廖先生的保險契約。

原來廖先生在投保當時已在要保書的問項之一「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勾「是」,並在備註欄明確寫出曾在幾時、因甚麼病到甲醫院就診過。而T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也因為看到這樣的告知,所以要求廖先生要再到指定的醫院做身體健康檢查,之後才得知廖先生患有「適應障礙合併焦慮情緒」,最後在廖先生的同意下,採將「精神相關病症」批註除外的方式承保。

結果這次廖先生住院提出理賠申請,T保險公司再進一步調閱病歷後才發現,廖先生投保前除了在甲醫院看過精神方面的疾病外,也曾在該地區的乙醫院就診過,而且病歷上還明顯記載著「憂鬱症」,因此T保險公司認為針對這部分的疾病,廖先生當初投保時都沒有說明,有故意隱匿且避重就輕的嫌疑,因此打算要以違反告知義務主張解除保險契約。

廖先生是因憂鬱症住院,因為當初已同意將精神相關病症除外,所以現在保險公司不理賠因憂鬱症住院的醫療費用,在契約的規範上應該沒有太大的爭議;至於「告知不完整」的說法則讓人難以接受。投保當初廖先生已將曾就醫過的醫院名稱、病名與就醫時間都一五一十的告訴保險公司,而且還配合要求到指定醫院做體檢,雖然忘了將更早之前也曾到另一家醫院看過精神科的狀況告訴保險公司,但從已告知的詳細情況與病情來看,廖先生應該算是已經盡到最大誠信的要求了。

保險是最大善意的契約,它不僅只要求保戶必須以誠信為本,訂約時應針對保險公司要保書的詢問事項詳實告知,對保險公司的業務、核保與理賠人員也一樣,也應該要求秉持互信的原則,不但在保戶填寫要保書時要盡到詳加說明的義務,在核保、理賠時也應多從保戶立場考量,思考一下保戶告知不完整的動機如何?真是要惡意隱瞞嗎?千萬不要動不動就給保戶扣上告知不實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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