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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保險公司若拒絕理賠,除了要說明理由外,還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上(十)月月中,某立委在財委會質詢時提出,有些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僅以「依保險法第幾條不予理賠」一語帶過,並沒有說明具體原因,常讓保戶搞不清楚為何會被拒賠。該立委還表示,民眾申請理賠時,都要檢附相關的醫療證明與費用資料,為何保險公司拒賠,卻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明文件?於是提案要求保險業者,未來在拒絕理賠時,除了應敘明理由外,也要檢附支持拒賠理由的相關證明文件。
據了解,金管會已經研議,要將此議題的相關規定,制定在保險業自律規範中。
本來保險公司若拒絕理賠,就該向保戶解釋說明清楚,雖然未必能獲得認同,但至少是一種負責任與尊重保戶的表現。
實務上,的確經常看到有些公司的拒賠函僅引用法律條文,並未具體說明理由,甚至只透過業務員口頭轉達,連個書面說明都沒有的情形也不少見。
就以醫療險最常見的因既往症不賠的情況來說,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是在拒賠函中列出,不予理賠是根據保險法第一二七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及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第二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但是保戶畢竟不是理賠專家,要他們從生硬的法條中了解緣由並不容易,若再加上溝通不良,就很容易引發理賠糾紛。
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在主張拒賠時,必須書面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確有其必要,只是證明文件可能涉及個資保護及相關法規限制,業者該如何提供仍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研究。
不過話又說回來,要減少理賠爭議,縮短彼此間的認知差距,光靠書面說明與證明文件是不夠的。如果能培養具有同理心,具備良好溝通能力的理賠人員,在發出拒賠函之後就主動與保戶聯絡溝通,相信對紓解保戶的不滿必有一定助益。
當然根本之道,還是要回到招攬之初,要求業務人員要解說清楚,包括客戶該如何履行告知義務、哪些狀況保單不予理賠等,如此一來才有機會降低保險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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