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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去年七月中旬因重感冒到大醫院就診,之後得知患有「鼻中膈彎曲症」。在此之前他只感到有輕微鼻塞,並不以為意且從未就診。
但開刀住院四天後,他向前年投保醫療險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回覆郭先生:「據該醫院病歷記載,此為慢性病,但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並未告知,因此予以拒賠。」
以郭先生的情形,真的無法申請理賠嗎?(困難指數:八十%)
一般而言,鼻中膈彎曲症是因臉骨所架起的中膈軟骨發育不良所致,主要的症狀是鼻塞、流鼻水、頭痛、頭重、流鼻血,有時候也會產生肥厚性鼻炎、上氣道炎、副鼻腔炎(鼻蓄膿)及嗅覺異常等併發症。如果案例中被保險人只偶而發生輕微鼻塞症狀,其「自覺症狀」應稱不上具體,且一般人在相同症狀下也不至於求診,而該症狀的嚴重性如果是在「責任始期」後才開始,保險公司就不應以慢性病為由而拒賠;相反的,若已有明確具體的症狀,對被保險人已造成相當程度的不適及疼痛,縱使被保險人諱疾忌醫,未因此症狀看過醫生,在保險契約的意義上,疾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即可拒賠。
責任始期:保險責任的開始
由於許多疾病發病症狀或其病癥並未在外觀上顯現,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當時未據實說明,保險人並不易察覺,此時保險公司便面臨「一承保就要馬上理賠」的風險,因此一般住院醫療保險條款均約定:「本契約所稱的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換句話說,投保日(含)後起算的第三十一天,就是保險的責任始期,「責任始期」的目的就是要藉由隔開保險責任始期與投保始期,以稀釋帶病投保的風險。
疾病「發生」時間的認定
不過,雖然約定責任始期後所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始負給付責任,但何謂疾病的發生,時間點如何認定?條款中卻未進一步說明。
作者認為除醫院的初診日(不論門診或住院)當然為疾病的發生日外,依一般謹慎之人的判斷,可認為已達須尋求醫師的檢查、診察或藥物治療的程度時,也屬於疾病的「發生」,而其判斷的標準,可以參考下列情形:
1.雖然有時前後病名不同,但在醫學上有重要關係或只是病名記載方法不同的疾病,仍視前疾病初診之日為後疾病的發病日。例如下消化道出血與十二指腸潰瘍併出血。
2.由定期或臨時的健康檢查,發現數值有異常而被告知須進一步檢查或直接治療時,雖尚未有明顯的自覺症狀,仍以被告知日或複診日為疾病發生日。
3.被保險人感受的自覺症狀(包括身體的疼痛、外觀的變化、功能的異常等),初次達到須尋求醫師的檢查、診療或接受藥物治療的程度時,就屬於疾病的「發生」,此所謂的自覺症狀須具體明確,在客觀上已足以使被保險人認識已有生病的警訊。若被保人並無上述的自覺症狀,就不能認為疾病已經發生。
因此醫療險賠與不賠的問題,除了責任始期的規定外,疾病發生時間的認定,也是一大考量因素,若僅以其中一項或字面上的規定作判斷,便容易產生偏頗,所以還是應以實際情形來研判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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