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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178項的勞保殘廢給付項目中,第51項為「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內容包括:陰莖大部分缺損或瘢痕等畸形;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未滿45歲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等。這個項目是屬於第11級殘,可領到160日相當於5.3個月的勞保給付。案例中的趙梅如果是在45歲以前拿掉兩側卵巢,依項目內容來看是符合的,但是趙梅早在92年4月時就因辭去工作而退勞保,而且是在退保8個多月(即93年1月)後才開刀摘除卵巢,如今又到今(94)年10月才想到要提出給付申請,像這樣的情況可以嗎?
首先,先來處理「退保8個多月後才切除卵巢」,也就是「事故發生在保險效力停止後」的問題。一般保險的通則是,僅對「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所發生的事故提供保障,勞保也不例外。但後來因考量不少勞工的傷病雖是在加保期間治療,但卻在退保一段期間後才殘廢或身亡,為加強對廣大勞工的保障,勞委會於是在87年4月30日發函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1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也就是說,在加保期間就開始治療的傷病,只要在退保後1年內因該傷病導致身故或殘廢,被保險人還是可以申請勞保給付的。趙梅92年4月退保前就開始治療癌症,又是在退保1年內(93年1月)摘除卵巢,因此是符合上述的規定的。
至於,發生在92年的事故到現在(94年10月)才提出申請可以嗎?根據勞保條例「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這2年請求時效的起算點是從「得請領之日」開始,而勞保殘廢給付的「得請領之日」是從「認殘日」開始計算。以趙梅的情況來看,92年4月退保93年1月摘除卵巢,認殘日是93年1月,因此從認殘日起計算的2年時效是到95年1月止,如今在94年10月提出申請當然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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