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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代理人」的營業稅比「被代理人」重?
文/王嫈雅 | 2001.11.01 (月刊)

根據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保險業的營業稅率為二%;保險代理人業卻須繳五%營業稅,而產生「代理人」比「被代理人」(保險公司)負擔較重營業稅的現象,這合理嗎?

因此,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與潘維綱國會辦公室,於十月十一日假立法院第一會議室舉辦一場公聽會,公開討論此現狀的合理性,以及保險代理人業是否視同保險業等議題。與會人員包括財政部保險司簡任稽核陳瑞、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鄭錦成、立法委員潘維剛、律師黃秀禎、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俊華,以及多位保險代理人業界代表。

保代業的訴求——應比照保險業

目前保險代理人業須繳納五%營業稅率,乃遵照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五四七九○一號函的規定,但根據新的營業稅法規定,保險業已減為二%,而保險代理人業則仍為五%。對此黃俊華表示,期望有關單位能重新檢討已歷經十五年的法令,尤其若以保險代理人的營業情形來看,這項稅額對政府而言微乎其微,如今仍要採行五%的稅率課徵營業稅,的確不甚公平。

此外,保險代理人業代表張昇輝也指出,其實保險代理人業於民國八十八年曾向財政部請求,希望將保代業營業稅率比照保險業稅率,不過未獲核准。因此他提出兩項訴求:保險代理人業是否為保險業?以及若保代業屬於保險業,在營業稅的部份是否也可比照保險業,也就是依現行稅率二%來課徵營業稅,且在民國九十五年後同樣免徵營業稅?

保險代理人業算不算保險業?

關於保險代理人是否為保險業,陳瑞對此提出說明,他表示台灣將在明年加入WTO,其中在金融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中,已將保險業分為四大類,分別為直接簽單業務(產險、壽險)、再保險、保險仲介人與其他保險相關事業,很明顯地已將保險仲介人歸屬於保險業之中。

再從法令觀點來看,保險法總則第六條、第八條分別為對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業的規範,另外保險業通則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與關於保代業的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也針對其營業登記設立做相關規定,並在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罰則,由此可知保險法是按保險業與保代業「分業管理」,不過仍是在保險的領域下。

稅法歷經十五年,實有檢討的必要

而鄭錦成則針對財政部在民國七十五年所規定「保險代理人營業稅問題只以壽險、產險、再保險與其他保險業為適用對象,卻獨獨只有保代業未在適用範圍」的情形提出看法,他表示雖有其依據,但歷經了十五年之久確實有檢討的必要性,只是仍需慎重考量,當然考量將保代業歸入稅法所稱保險業範疇前仍得有依據才行。

此外,黃秀禎除了贊同陳瑞的意見外,也特別補充說明,保代業除了在資金運用部分外,其業務性質幾乎與保險公司相同,且為了提升競爭力,既然保險公司已調降稅率,保代業卻缺席,的確顯失公平!在法令的規範上,財政部保險司同為保險人與保代業的主管機關,更沒理由將保代業排除在保險業之外。

保代業以數字來說話

另外,張昇輝更以數字來做為陳訴的理由,依照八十九年度代理人公會保費收入八百○五億元、代理費共六十六.九八億元計算,若營業稅率為五%時,則營業稅額為三.三四九億元;若以二%來計算,營業稅額則為一.三三九六億元,看來對稅收影響似乎不那麼大;不過這筆收入倒是可以讓代理人業節省一些營業稅,並作為提升競爭力的來源之一。 

最後,黃俊華再次以勞基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例,表示此二法都已將保險代理人業歸入保險業,而營業稅的適用上,理應也能比照保險業,因此期望主管機關再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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