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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公營銀行民營化員工權益怎麼保?
文/吳易書 | 2005.11.01 (月刊)

「罷工!罷工!罷工!……」,「下台!下台!下台……」2005年秋天,可說是金融界歷史性的一刻,因為原本被外界認為金融界盛事的台企銀標售案,不但以流標告終,9月份還引發國內有史以來第一起金融業罷工事件,更導致台企銀董事長鍾甦生請辭,引起金融業界一片譁然!這起事件被媒體形容為「凸顯公營行庫員工普遍對民營金控兼併的抗拒心態,讓二次金改的政策受到不小的挫折」。台企銀罷工事件衍生許多後續效應,也讓公營銀行民營化後的員工權益問題再度引發討論。

台企銀民營化後員工縮減不大

重大決策還是得過財政部那關

到底公營銀行民營化後,員工權益會有哪些改變呢?以民國87年時即已民營化,且當年官股比例就降為40%左右的台企銀為例。據台企銀副總經理兼發言人李俊昇表示,台企銀民營化前的員工人數約為5,100人,87年民營化辦理員工優退方案,當時即有約300名的行員申請優退,年齡以中高齡居多,之後也有再增添新血,目前台企銀員工則維持在5,000人左右,與民營化前落差不大。

李俊昇指出,民營化前所有預算都必須送立法院先行審議,民營化後自主權較大,不需再透過這樣的步驟,但一些較重大的決策目前還是需送交財政部的「公股股權管理小組」通過後才能送交董事會。至於員工權益部份,銀行民營化後因多比照民間企業模式作業,因此在政策宣布公務員調薪時便無法比照辦理,但是員工福利與以往相較並無多大差別。

工會指民營化後勞動條件低落

台企銀工會理事長林萬福指出,公營銀行的員工待遇好,民營銀行員工因為年資短、底薪低,光待遇就與公營銀行差了整整一倍,而且民營化後工作量也明顯變多,常常加班但是加班費卻少得可憐,而這主要是銀行民營化後所有規定都與民間企業看齊所致。林萬福表示,二次金改的政策若再不調整,醞釀罷工的原因還未消除時,未來不排除串聯多家銀行一起進行罷工行動。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總幹事韓仕賢則說,公營銀行民營化後會採取人員精簡措施,民營化前後的員工人數雖未落差太多,但其實是利用老行員優退汰換成較年輕的員工,進而衍發中高齡失業的後續問題,另外民營化後雖提供員工優惠認購股票,但認購之後幾乎都以虧損居多。

韓仕賢並指出,更重要的是雖然名為「民營化」,但實質上卻是「假民營化」,因為最後操縱的主力還是落在財政部;這次台企銀的抗爭就是明顯例子,台企銀勞資雙方都無異議通過的團體協約,最後到了財政部公股小組還是只有被駁回的命運;且民營化後官股比例雖已低於50%,但只要仍握有20%-30%以上的股權,即擁有主要經營決策權,且決策、人事、制度依舊僵化,譬如董監事仍由財政部指派。

民營化後工作權保障 法令有明定

公營銀行民營化,對於員工權益現行的法令規定與政府機關又提供哪些保障呢?勞委會表示,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所可能產生的員工權益變更內容,大致可分為工作權的保障、年資結算、離職加給、保險權益補償及第二專長訓練與輔導等。

在工作權保障部分,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願隨同移轉者,應隨同移轉。但其事業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另外第3項還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其於移轉之日起5年內資遣者,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

民營化前,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且有意願轉任或商調其他政府機關的員工,也可由相關機關協調安置。至於年資結算部分,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民營化時,員工可依勞基法退休金標準結算以往工作年資,以結清其與原雇主所有的權利義務,不受年齡、工作年資或所屬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的限制。而離職加發給與部份,條例則規定移轉民營時,離職者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移轉日起5年內遭資遣者按移轉當時或資遣時的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

員工公保轉勞保 發給公保補償金

另外,由於在不同體系下的保險權益、年資計算方式不盡相同,因此民營化過程導致員工身分轉變,會產生保險權益受損問題,因此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民營化時辦理離職,也就是被資遣的人員,有損失公保養老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而移轉民營時的留用人員,如果因為改投勞保以致於損失公保原來的投保年資時,也會比照補償。

舉例來說,張三和李四均在A公營銀行上班,張三的公保投保年資有10年,李四則有5年,不過當A公營銀行民營化後,張三被資遣,李四雖被留用但是由於銀行已民營化所以改投勞保,那麼在公保的補償金部份,張三因為被資遣所以10年的公保年資因而泡湯,李四因為改投勞保所以先前的5年公保年資也無法延續,故以公保養老給付是以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投保薪資計,張三可以領到12個月的投保薪資補償(10年×1.2個月),李四則可以領到6個月的投保薪資補償(5年×1.2個月)。

為保障員工後續就業問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還規定在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輔導,必要時可由勞委會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5年內被資遣的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輔導。目前勞委會已有訂定「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轉業訓練及就業輔導實施計畫」配合推動。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時與民營化後的員工權益問題,事業做法和政府協助的情形可詳見上表。

避免勞資糾紛 團體協約非簽不可

勞委會呼籲,團體協約是勞資雙方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自治及自律精神,並審酌產業發展狀況及企業經營績效等情形後簽定的書面契約,可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強化勞雇關係,因此公營事業在民營化前應和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才能消除民營化過程中勞資雙方的誤解及員工的抗爭。

雖然簽定團體協約時工會和業主都有各自的考量因素,不過在事前若能理性的對待與務實協商,並尊重民營化未來新事業主的經營彈性空間,相信能讓在民營化後勞資雙方的權益義務有所遵循,避免員工恐慌及引發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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