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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生前從未繳保費 死後能申請國民年金?
文/沈玉芬 | 2010.04.01 (月刊)

失業在家多年的老邱,去(九十八)年十月不幸因心肌梗塞身亡,雖然老邱符合參加國民年金的資格,但卻從未繳納過保險費,如今已身故五個多月且欠繳保費一年多,老邱的家屬還能提出給付申請嗎?

另外,老邱的太太已經五十九歲參加勞保近十年,她想在年滿六十歲時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如果現在申請老邱的國保給付,會不會影響邱太太未來的勞保權益?

九十七年十月一日開辦的國民年金,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只要符合資格,勞保局就會直接納保、主動寄發繳費單,而且保險效力,是從民眾符合加保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也就是說,國民年金保險是由勞保局向各相關主管機關索取戶政及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將符合資格的民眾直接納保,被保險人並不需要辦理加、退保手續。

此外,由於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多屬經濟弱勢族群,因此國民年金特別採取柔性強制方式,也就是對於不繳保費的民眾,是採提供補繳保費的機會,並不會處罰。

國民年金 給付請求時效是五年

國民年金承保的事故,不僅是老年(訂為六十五歲),還包括身心障礙與死亡,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就可分別請領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與喪葬給付,而且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的請求時效是五年。

案例中的老邱雖然一年多保費未繳,且身故至今已五個多月,能否請領保險給付可就該保險是否已生效?及是否還在請求時效來看。

根據上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的效力是從民眾符合加保資格時開始,而老邱在國保開辦當時(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就已符合資格且被主動納保,而且身故至今才五個月還在五年請求時效內,因此老邱家人只要補繳欠繳保費與利息,就可向勞保局提出給付申請。

死亡除喪葬給付外 還有遺屬年金

根據國保規定,被保險人身故,家屬除了可請領五個月喪葬給付外,若遺有符合條件的家屬,譬如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的配偶,就還可請領遺屬年金。

邱太太已五十九歲,因此除了可領五個月、八萬六千四百元(目前國保的投保金額為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的喪葬給付外,還可再請領遺屬年金。根據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年資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一.三%計算,但若不足三千元,按三千元發給。老邱加保年資一年多,依公式計算才二百二十五元不足三千元,因此邱太太可領的遺屬年金為三千元。

勞保與國保不同體系 沒有重覆問題

至於領過國保後會不會影響邱太太的勞保權益?

因為國保與勞保是不同體系,沒有重覆的問題,不會互相影響。因此,邱太太除了可領八萬六千四百元的喪葬給付與每月三千元的遺屬年金外,未來還是可以再申請自己的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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