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一張保單兩次罹癌理賠的爭議
文/沈玉芬 | 2010.04.01 (月刊)

蕭蘭芬(假名)在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向G壽險公司購買癌症保險,保險金額一百萬元。同年三月五日,蕭蘭芬在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中被告知結果異常,經進一步檢查證實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並施以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同年六月五日,蕭蘭芬又到醫院做生殖系統檢查,結果竟然被發現罹患卵巢癌。

事後,蕭蘭芬向G公司提出一百萬元癌症險理賠(該保單約定只要保戶罹癌,就可領取保險金額,契約也因而終止),G公司表示,因為蕭蘭芬在觀察期就已罹患子宮頸癌,因此之後罹患的卵巢癌就不算是初次罹患癌症,由於與保單條款規定不符,所以無法理賠,為此蕭蘭芬告上法院。

保戶主張 細胞病變並非罹癌

蕭蘭芬向法官表示,是G公司的電話行銷人員向她招攬,她覺得不錯,所以保了一百萬元保額的癌症險。投保後的第二個月,她到中山醫院做年度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被告知子宮頸發炎,為了謹慎起見,她又到台中醫院做進一步檢查,醫師告訴她是慢性發炎引發的細胞變性,只要做個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就可以了。

蕭蘭芬說,不管是中山醫院或台中醫院的醫師都沒有說她得了子宮頸癌,而卵巢癌更是在投保後的第五個月,到台中醫院做生殖系統檢查時才被發現的,根本是投保後且經過九十天觀察期之後初次罹患的癌症,完全符合保單條款規定,G公司沒有道理不賠。

保險人抗辯 保戶並非初次罹癌

G公司則抗辯表示,蕭蘭芬在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投保,而於同年三月五日到中山醫院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同年四月三日門診時就被告知罹患子宮頸原位癌,有中山醫院的書面檢查報告為依據,而當時是在投保後九十日內的觀察期間,因此保戶在同年六月罹患的卵巢癌就不算是初次罹患的癌症,根據保單條款的約定,保險人並不需負給付之責。

此外,G公司還主張蕭蘭芬投保未滿半年就罹患第三期卵巢癌,按照醫學的推估,該卵巢癌應該至少存在一年以上的時間,也就是說G公司認為,蕭蘭芬在投保前就已罹患卵巢癌。

法官認為 癌前病變 不等於罹癌

法官認為兩造爭執的重點有兩項:

一、蕭蘭芬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在中山醫院進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時,是否已發現罹有子宮頸原位癌?

二、蕭蘭芬在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發現罹患卵巢癌,是否算是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即觀察期)後初次罹患癌症?

為了解蕭蘭芬的就診狀況,法院特別函請中山醫院與台中醫院提供保戶病歷並說明。法官審理後發現,蕭蘭芬在中山醫院的子宮頸抹片檢查,檢查結果雖記載著CIN-3(子宮頸原位癌),但在台中醫院做的陰道鏡檢查及子宮頸切片檢查,病理報告為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之後又接受子宮頸錐狀切片手術,病理報告則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

法官認為依據病理切片報告,並沒有發現蕭蘭芬有子宮頸原位癌的現象,只是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又稱為第二級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那是一種癌前的病程,尚未達到癌症程度。因此判定G壽險公司僅以中山醫院的抹片檢查報告,就認定保戶罹患子宮頸原位癌是沒有根據的。

法官尋求台大醫院意見

至於卵巢癌是否在投保前就已經存在一事,法官則函請台大醫院協助鑑定,根據台大醫院鑑定的結果「依據檢附的病歷資料,蕭女士於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及五月二十一日門診就診時,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卵巢均無異常,之後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左側卵巢囊腫及腹水,腫瘤指數達四八八四/mL,方懷疑罹患卵巢癌,故至六月五日手術時其罹患卵巢癌第三期時間應不及二個月,亦未達一年之久。……卵巢癌屬於早期難以診斷的惡性腫瘤,病程短,可能在短期內迅速增大,不像子宮頸上皮病變的進程是很緩慢的……」

保戶獲得百萬保險給付 與遲延利息

最後,法官判定蕭蘭芬並沒有在保單觀察期罹患子宮頸癌,因此而後罹患的卵巢癌便是在投保之後初次罹患,判定G公司應給付蕭蘭芬保險金額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一分計算遲延利息。

(參閱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五十一號)
 

 

 

 




編輯推薦
市場動態
第一銀行:力抗零利率 逆勢推出美元高利定存
在美元零利率時代,第一銀行針對iLEO數位帳戶逆勢再加碼美元定存(年息)1.18%~1.68%優惠活...
市場訊息
<電視座談> 點燃人生「薪」希望(詳全文)
主計總處統計,今(2015)年5月底平均薪資為43,845元,然而,新鮮人的起薪卻仍只在22K上下。...
財經時勢
<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臨終照顧的最後一哩路
二○一七年國民健康署提出「安寧靈性關懷人員培訓與宣導推廣」三年計劃,死亡與善終的議題日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