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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想向銀行貸款嗎?先買張保單吧!
文/黃俊豪(保險公司服務中心理賠顧問) | 2006.01.01 (月刊)

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銀行逾放比日漸升高,造成銀行本身盈餘不斷縮水。銀行為充份保障債權,於是開始要求借款的民眾向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如此除了銀行自身的債權可獲得基本保障外,也可以使得被保險人的家屬在銀行扣除欠款之後獲得應得的保險金,因此民眾為銀行借款投保壽險的風氣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這種因為借貸而衍生的投保行為,跟一般民眾自行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有什麼不一樣呢?投保後會不會產生什麼問題?

銀行可要求向特定保險公司投保

首先先來看投保的方式。銀行為保障債權而要求借款人投保壽險的方式可區分為二種,第一種為銀行並不指定特定的保險公司,而是在借貸當時僅要求借款的民眾(債務人)投保保險,並規定須在債權範圍內足額投保,借款民眾只要在與銀行簽訂借貸契約時提示保險單即可,銀行本身並不涉入保險事宜;至於另一種投保方式,則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由銀行要求保險公司為借款民眾量身訂作保單或選擇特定保單投保,借款民眾在簽立借貸契約同時,就須依照銀行約定的內容,向特定合作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這種因借貸而衍生的保險契約,由銀行或債務人擔任要保人,在投保時雙方應注意的權利義務不同,說明如下。

銀行本身為要保人

銀行自行擔任要保人的目的是為確保債權,因為如果由債務人當要保人,則在保險有效期間,要保人是可以行使契約變更權利,例如變更保額或受益人等,如此一來銀行債權就無法確保,因此有些銀行便選擇採用自己擔任要保人的方式處理。雖然這種由銀行自行擔任要保人的方式可讓銀行的債權得以確保,但因要保人負有繳費的義務,所以必須由銀行繳交保險費,採這種作業模式的銀行通常知道問題的複雜性,故一般多選擇躉繳型定期險保單為主,不會要求保險公司出具長年期繳費的保險。

債務人擔任要保人

債務人(也就是借款人)擔任要保人的情況,是由銀行要求債務人向特定保險公司投保,銀行除會要求保單的第一順位受益人必須為銀行外,還會與債務人約定在借貸契約未清償完畢前不得變更保單受益人,此種方式在債務人選擇投保時可不限任何保單類型,且優點是銀行不用涉入保險契約,而僅以借貸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過缺點是保戶可能有繳不起保險費的風險。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需留意

保障債權的保險在要保人的指定方式上有上述兩種,那麼在受益人的指定方式上呢?銀行既然為了保障本身的債權而要求借款人投保壽險,所以無庸置疑的,銀行勢必要求要當保險契約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不過要保人也可以再指定家屬或其他人為第二順位以後的受益人,如此一來不但銀行可以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家屬也可以得到保障。

如果被保險人(債務人)已經全部清償向銀行借貸的款項,但是卻突然不幸因意外而身故,這種來不及變更受益人或身前忘記變更受益人的情形,被保險人家屬可否向保險公司順利取得身故保險金呢?這可依訂立契約時受益人指定方式的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投保時僅約定銀行為唯一受益人

如果債務人投保當時僅約定銀行為唯一受益人,那麼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公司仍必須將保險金給付給原先指定的銀行,因為保險公司根本無理由直接將該筆保險金給付予契約指定受益人以外的人,更無權利直接給付予被保險人家屬。這時候債務人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依現行保險及其相關法令規範,要、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得依據民法第179條至第183條不當得利及保險法第45條的法理,向銀行請求返還保險金,因為此筆保險金屬於遺產,應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不過此類保險金的取得,對於保戶家屬的影響頗大,因為縱使債權已清償銀行需歸還保險金,但該筆保險金仍歸屬遺產繼承的取得,家屬日後恐有課徵遺產稅的情形,所以要、被保人在投保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僅約定銀行為唯一受益人。

投保時有明確約定受益人順位

如果債務人投保當時有明確約定受益人的順位,那麼就不會發生類似上述的爭議,但前提必須是債務人與銀行簽訂債權債務契約時,雙方約定債務人已償還欠款的範圍銀行不具有受益權,簡單來說,就是銀行可領得的保險金為僅包括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債權,其餘範圍則歸屬於其它順位受益人。

不過如果被保險人債務已清償完畢,銀行當然無受益權,所以最好的方法仍是於債務清償完畢時,重新規劃更改受益人,藉以免除爭議。

事先了解規定 可確保權益並降低糾紛

銀行或債務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相關內容必須符合保險約定及規範,其中告知義務就是最重要的一環。要、被保人投保當時,如未將過去的疾病告知保險公司,那麼保險公司即有解除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如此一來銀行的債權就無法獲得保障,銀行及債務人在投保前必須清楚這項規定。

而保險公司與身為要保人的銀行擔任契約當事人簽立「保險契約」後,要保人(銀行)才對保險單擁有權利,被保險人(債務人)無任何權利更改保險單內容,被保險人家屬及其他受益人更無法逾越第一順位身故受益人(銀行)的權利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故被保險人與銀行於債權債務契約簽立的同時,應於保險契約中明確約定未來保險金給付的對象及內容,俾使日後保險公司可以依照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明確區分可領得保險金的人及應給付的金額,使家屬生活得到保障。

因銀行借貸而衍生的保險行為看似簡單,其實卻隱藏諸多的權利義務問題,不論是借款的民眾或提供貸款的銀行業者都有必要事先了解,如此不但可維護自身權益,更可將糾紛發生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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