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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拋棄繼承 還能領得到保險金?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12.23 (新聞)

姑姑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女兒已經拋棄繼承,那爸爸的死亡保險金,誰可以領?

本刊曾報導〈被保險人少做這件事 受益人領嘸保險金〉,因死者丘姓男子的親妹妹(丘女)是唯一法定繼承人,便向保險公司要求丘男的死亡保險金。當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無效,因為工會投保時,被保險人未親簽,等於沒有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丘女不服再上訴。二審判決出爐。

丘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工會替丘男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丘男的兄弟姊妹、前妻,以及唯一的女兒小金(化名)都陸續拋棄繼承,只剩下丘女(小金的姑姑)沒有拋棄繼承,因此丘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審時,保險公司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近日二審判決出爐,二審法官推翻一審的判決理由,強調團體保險由工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而且丘男有定期繳保費,可見工會是在丘男同意下才加保,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但丘女還是敗訴了,原因是《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丘女聲稱,哥哥丘男投保的團體保險,因為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所以由工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既然其他家人都拋棄繼承,自己是唯一繼承人,為什麼不能領哥哥的身故保險金?

丘男的唯一女兒小金則主張,自己是爸爸投保時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所以也是該保單契約的受益人,就算拋棄繼承,受益人的身分也不會受影響。因為《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二、三審法官判定,丘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小金,而非丘女。全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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