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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往後到產險公司除了買得到人身傷害險,也將買得到健康險?」。沒錯,人身上的傷害事故可以從專保財產風險的產險公司獲得給付一點都不稀奇,在產險公司買得到健康險才是目前最ㄏㄤ的話題。
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產險業即將揮軍健康險市場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萎靡不振,間接衝擊產險業者的營運發展,加上國內產壽險業業務規模相差甚大,民眾對產險的接受程度也不如壽險,因此開放健康險的經營就成了許多產險業者殷切期盼的政策。同意產險業可以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法修正案,是在民國93年5月24日立法院財委會就已審查通過,但因當時立法院會期已屆,未能完成三讀立法。上個(4)月12日行政院又再度審議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今只待立法院審查一過,準備多時的產險業者就能跨入健康險領域大展身手,迎接新的商機。就在產險業者欲經營健康險的願望即將實現的當下,讓我們先搭上時光機,一起回顧健康險的發展過程。
因業務平衡考量 早期將健康險歸給壽險業者經營
我國健康保險的經營,早在民國51年政府開放民營保險公司設立時就允許業者開辦,只是當時由於公保、勞保等社會保險發達,加上醫療費用難以控制,壽險業直到56年才正式開始經營健康保險。而會將健康險業務歸由壽險業者經營,主要是因為當時人身保險業市場狹小,為平衡產壽險業的業務發展,主管機關才將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這兩大與產險同屬損失補償性質的短年期險種都歸進人身保險業的業務範圍,並於保險法第13條第2項明文規定,「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同法第138條第1項也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早期的健康險 是一年期且須附加在壽險投保
健康保險又稱醫療保險或疾病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是因傷病所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收入損失等。我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中所稱的健康保險其實僅是疾病保險,與實務上所銷售的健康保險不同。
早期壽險公司所銷售的健康保險,皆為一年期的商品,並多附加在壽險主契約之下,且還要求必須投保一定金額的壽險才能附加多少額度的健康險。對當時壽險公司而言,販賣健康保險只是附帶性質,壽險商品的經營才是重心所在。後來,隨著癌症發生率的增加,陸續有壽險公司推出終身保障的癌症險保單,成為國內銷售長期醫療險的首例,之後壽險業就以癌症、住院、手術、門診及療養等保障內容,紛紛推出定額型、日額型及實支實付型等健康保險商品。
終身醫療險 締造國內健康險新契約保費的高峰
一年期健康險的費率,是採每年或每幾年隨被保險人年齡的增加而調整的方式,就是所謂的「階梯費率」。但這種收費方式容易產生被保險人在年輕生產力高時繳交較低的保費,而年老無收入時卻要繳交高額保費的問題。另外,「保證續保」是在民國87年財政部公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才強制要求的,87年之前的某些公司健康險有提供,但也有些公司並沒有這項保證。姑且不論是否有續保保證,只讓保戶附加投保到某一定年齡的健康險商品,會讓保戶常要面臨老年體弱正需要醫療保障時,過去所保的健康保險卻正要終止的窘境。因為一年期健康保險的這些問題,加上市場的激烈競爭,於是在87年安泰人壽就率先推出終身醫療保險,提供保戶只要在約定期間(譬如10年、20年)繳交平準保費,就可享有終身醫療的保障,造成終身醫療險一推出馬上就獲得社會大眾的青睞,許多同業也陸續跟進,而且不像安泰是採附約方式銷售,而是直接改推以主約方式銷售的終身醫療險。
終身醫療險因為突破傳統只保證續保到70或75歲的限制,加上又沒有理賠上限的規定,讓許多民眾覺得很划得來而爭相搶購。這從國內健康險新契約保費從86年的104億元,87年的146億元增加到88年的186億元、並在89年達到248億元的高峰,連續好幾年成長率都達3成以上便可看出。
改推帳戶型 無理賠上限的終身醫療險幾已絕跡
後來主管機關與壽險業者發現,隨著國人壽命不斷的延長,醫療科技進步且醫療費用持續上漲等因素,導致壽險業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的風險太高,保費是否足夠支付未來的保險給付成了最大問題,因此許多公司便開始停售無理賠上限的終身醫療險,改推出訂定最高理賠上限(保險期間累積的保險給付最高至某一定金額)或帳戶型的終身醫療保險(雙方約定某一保險金額,若保險期間內累積給付小於保險金額,其剩餘金額即做為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不過也有壽險公司除了推出設最高理賠上限的帳戶型終身醫療險外,也同時保留原來沒有設給付上限的終身醫療險,只是將費率做後某些調整。
健康險新契約 保費與件數近年已呈下滑趨勢
產險業躍躍欲試的健康險市場目前在國內的發展如何?是否已達到飽和狀況?從表1統計數據可看出,在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原本以為會受到衝擊的健康險反而逐年成長,個人健康險新契約件數與保費收入從83年到86年更成長2倍之多。另外,自87年開始推出的終身醫療險更帶來另一波的銷售熱潮,89年新契約保費收入高達約249億元,新契約件數也飆高至800多萬件。
然而從90年開始,由於之前終身醫療險大賣,市場已趨飽和,加上後來推出的醫療險多設有理賠上限,對消費者的誘因大減,導致個人健康險新契約件數與保費收入從90年起便一路下滑,到94年個人健康險新契約件數,已從89年的811萬件下降剩340萬件,保費也從89年的248億元降至94年的157億元左右。
健康險有效契約年保費收入 大過產險業一整年的保費總收入
僅管近幾年個人健康險新契約的件數與保費收入皆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但就個人健康險有效契約來看,不論是件數或保費收入每年都持續穩定成長。以94年為例,個人健康險有效契約的保費收入就達1,281億元,比產險業所有險種一整年1,185億元的保費收入還高,這也難怪產險業者要努力積極爭取加入健康險的經營。
此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因為考量健康險對產險業而言是一個全新的業務領域,所以規定壽險業承作的終身健康險產險業不得經營,只限承作一年期或短於一年期的健康險,未來再視國際發展狀況及整體保險業經營情況作適時調整。
雖然將開放產險業經營短年期健康險,但由於健康險發生道德危險機率較高,且核保、理賠及精算都較傷害險來得複雜,為確保產險業者財務穩健,故保險法修正條文中也規定,「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表示若產險業依法得以承作短年期健康險時,主管機關應另訂定經營健康險業務時,產險業應具備的條件與遵行事項的相關辦法,確保產險業經營安全。
產險業的加入 會兩敗俱傷或共創雙贏有待觀察
早期國內壽險業對健康險的推廣除癌症險外,其餘險種皆裹足不前,且大多數公司都將健康險以特約方式,附加在壽險主約中銷售,極少設計或推廣主約式的健康險商品給客戶
在國民所得不斷提昇的情況下,民眾對醫療品質的要求日益增加,加上出生率逐年下降,導致人口不斷老化、醫療費用高漲,在在顯示國人對健康險的需求日益殷切。尤其從84年3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壽險業者原本以為會對健康險市場造成相當大的衝擊,但事實上健保的推動反更讓消費者察覺到醫療費用的不足,保險業務員遂以「全民健保缺口」為訴求推廣健康險,帶起國人投保商業醫療險的風氣。
因此,表面看來似乎會帶來衝擊的政策,還是要等到實施後成果才會揭曉。就像壽險業會認為一旦保險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通過後,產險業的進攻勢必會對壽險業的健康險業務產生衝擊,但事實是否真如此仍不可知,也許是其中一方勝利、兩敗俱傷或雙方得利,全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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