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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去年向銀行貸款三百萬元,買了一棟位於台北市區的公寓房子,不過,當時銀行要求他一定要投保火災保險,且保額設定為三百萬元,由於想儘快取得這筆貸款,因此王先生便順從銀行的意思投保了火災保險。不過,上星期他聽朋友說,如果將來房子因火災而遭受損失,到時候這筆保險金是給銀行,而不是給保戶,所以建議王先生最好自己再買一份火災保險。可是他很氣憤的說:為什麼保費是我在繳,但到時候保險金是由銀行拿走,這樣合理嗎?(困難指數:八十%)
保險公司對銀行房貸戶投保住宅火險所給付的保險金,為什麼應由銀行優先受償的問題,首先必須探討的,應該是銀行對借款戶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是否存有保險利益?
銀行對抵押的房子有保險利益
按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前段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換句話說,提供擔保的抵押物(房子)發生毀損或滅失時,則抵押權人(銀行)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利益即受影響;據此,抵押權人(銀行)對於為抵押權標的物的不動產所享有的現存利益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四條前段參照),自不待言。
惟在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小於抵押物的價值時,其保險利益則不得逾越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所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等範圍。
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按現行借貸契約擔保物條款約定,「凡擔保物之能保險者,應由借款戶投保適當之火險,並以銀行為抵押權人,聲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附加抵押權特約條款。」而依現行抵押權特約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第四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應付之保險賠償金在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益範圍內優先給付予抵押權人。」也就是,保險費雖係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賠償金則歸由抵押權人(銀行)受領。
乍看之下,這樣的規定似乎違反了公平之道,惟查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因抵押物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此為鞏固抵押權效力所設抵押權代物擔保性的規定,即為上揭抵押權特約條款第四條建構其銀行優先受償保險金的法源基礎。
地震損失將可由保戶優先受償
然就財政部規劃自九十一年即將開辦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則將基於社會公益與法理的考量,貸款戶的房子因地震事故致受全損時,其以頓失家園淪為災民所受保障似當凌駕於一般對抵押權人(銀行)債權維護之上,始無違此國家住宅地震保險機制建立的本意。因此作者認為,為兼顧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與銀行的抵押權人權益,因地震所獲保險賠款以另作考量由被保險人與抵押權銀行按一約定比例受領為宜。
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投保
保險賠償金在抵押權人(銀行)的抵押權益範圍內,保險公司應優先給付予抵押權人,已如前述,而保險金於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自應給付予被保險人。基此,被保險人就其所有建築物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時,應按該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約定其保險金額,不宜單為符合銀行要求而僅按貸款金額投保,避免低保造成保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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