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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以遺囑變更 受益人有效嗎?
文/盧奕心(壽險公司理賠部副理) | 2002.03.01 (月刊)

楊姓男子由於和女友感情不和,賭氣之下,在租宿的房間裡打開瓦斯自盡,當檢警人員發現時,男子早已氣絕多時。不過他的家人在住處發現了一封遺書,上面除了表示愧疚之意外,還寫著希望將他多年前曾投保X公司的保險金給母親。

怎料,楊姓男子的母親找出該份保險單時,卻看到上面受益人欄位寫的是父親的名字,這時候她可以被保險人身故的遺書,做為變更受益人的依據嗎?也就是沒有用書面的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受益人變更,也能生效嗎?(困難指數:八十%)

由於要保人乃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因此契約上可以享受的權利或利益都由要保人所專有,這些權利中,尤其以受益人指定或變更的處分權利對將來享有保險契約利益的身故受益人影響最大,所以保險法對於要保人處分受益權的方式及效力就有了特別的規定。

保險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身故受益人的權利,其實很薄弱

我們可以從這項條文得知,要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以後,仍可以保留變更身故受益人的權利,一般保險實務上,要保人也都保留了這項權利,要保人只要不拋棄保險利益的處分權,那麼要保人要辦理解約、保單貸款、甚至變更新的身故受益人,都不須原來受益人的同意,因此身故受益人的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因為隨時可能遭到變更,所以是無法確定的,在法律上的解釋,身故受益人的權利其實是一種薄弱的「期待權利」,並不是真正的既得權。

唯變更受益人的方式,須以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申請書變更、或者本條所規定以契約的方式(要保人可以與他人訂立契約,而以保險金贈與之),或者利用遺囑的方式。而變更的結果,則須通知到保險公司,才生變更的效力。

變更受益人需通知保險公司

條文中所規定的遺囑處分,自然是要依照我國民法所列舉各類遺囑的法定形式辦理,例如,自書遺囑須要由立遺囑人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若有任何一項疏漏,則不生效力。

至於所謂不得對抗保險人的意思是,不論是保險契約簽訂時指定之身故受益人,或是之後曾經變更過身故受益人,之後若再有身故受益人的變更,如果不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然無從得知身故受益人又有異動,就難免對變更前的身故受益人理賠,這時候要保人就不可以向保險公司否認給付的效力。

換個方式說,假使保險公司在沒有接到變更身故受益人的通知之前,仍向原來的身故受益人理賠保險金,縱使與要保人最新的意願不符並且妨礙了變更後受益人的權利,要保人或變更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所做的抗爭,都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

為配合保險法第一一一條的規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條款中所謂的「申請書送達」,就是保險法條文中的「通知」。

遺囑未符法律形式,仍無效

綜合上述,雖然楊姓要保人沒有以保險公司規定的契約變更申請書通知變更身故受益人,他仍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變更身故受益人,只要楊姓要保人的母親在請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也提出要保人的遺囑,讓保險公司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前,新的身故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母親,而不是父親,那麼母親這邊就可以順利領取保險金。如果身故受益人另有他人,而且保險單又在該他人保管之中,則要保人的母親就要搶在別人申請保險金之前,趕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晚了就不能對抗保險公司或是原來的身故受益人。又如果要保人立遺囑時,未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書寫遺囑,例如漏填年月日,那麼遺囑並不生效力,連帶的受益人的變更也不生效力,要保人的母親就只能抱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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