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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原本是土城工業區裡一個大型模具工廠的員工,前年工廠將營運的觸角延伸到大陸福建地區,而楊永便是去年五月被工廠老闆調到大陸廠的重要幹部之一。
事實上,楊永除了過年回台灣過一個月的春節外,大部份時間都在大陸廠工作。日前,他聽一位朋友說,今年繳所得稅時,兩地(大陸、台灣)均需申報,令他有點疑惑……。
長駐超過九十天便須繳稅
目前台籍人士在同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在大陸地區居住超過九十天,則源自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大陸境內雇主支付或由境外雇主支付,均須在大陸申報納稅。
因此目前台商在大陸設有轉投資公司的台籍員工,如在中國大陸長駐超過九十天以上,便須將在大陸、台灣或第三地區取得的薪資,合併在大陸申報納稅;而且,在台灣母公司或第三地區公司所取得的薪資而繳納的稅額,亦不能在大陸申請扣除應納稅額。
實際上,恐怕大部份台籍人士均未依該規定申報納稅,此為問題之一。而現行中國大陸對於欠稅的稅額,是可以無限期追繳的,並且尚有刑罰的規定(最嚴重者為死刑),此為台籍人士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兩地均有收入 需合併計算
再者,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所得,依前述規定,其所得亦須合併台灣地區所得申報,但在大陸已納稅額,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在大陸地區所得,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由於現行中國大陸對於工資、薪資所得係適用五%至四十五%的十級超額累進稅率,此一稅率,平均約比台灣之稅率高出六~七%(如表一所示)。
因此原則上,如果台籍人士在大陸地區以外並無其他所得,則該台籍人士若已依法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稅,則在台灣,應無再補繳稅額的問題;但是,現行台籍人士的支薪,有部份係由台灣母公司來支付,因此台籍人士若在台灣依法申報中國大陸所得,大概多須補繳稅額(因採累進稅率之故)。
台籍幹部國外來源所得免稅
台籍人士在國外的薪資所得,相對於在中國大陸的所得而言,其相關規定,就簡單多了。由於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分公司及辦事處並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在國內支領的薪資,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應依法免徵所得稅,公司匯出結匯時可免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3.10.3台財稅第37273號函、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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