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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職災勞工 如何捍衛自己權益?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7.01 (月刊)

擔任製鞋廠外務員的阿權,因送貨途中發生嚴重車禍,在家休養半年多後,老闆卻要他辦理離職並將他的勞工保險退掉。

年近五十的阿權,雖然每月仍能領到二萬五千多元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但在身體情況不良、求職不易的狀況下,參加勞保年資已滿十三年的阿權,能否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又雇主能否在勞工遭受職災醫療期間,要求員工離職?阿權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

阿權因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是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及今(九十一)年四月剛實行的職災勞工保護法,雇主都必須負擔職災的補償責任。而且除非在下列情況下,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重大虧損。

2醫療終止後,經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

雇主若因前述第一及第三項因素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若因第二項因素而終止時,則應發給退休金。

勞工可向各地勞工局請求協助

阿權的老闆不但沒有提供阿權該有的職災補償,還在阿權治療期間解雇他,已明顯違反法令規定,阿權可直接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訴。許多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工,一來因為知識不夠,二來又不好意思與老闆抗爭,常常自認倒楣了事。事實上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的,在保障職災勞工的法令逐漸完備之際,勞工只要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各地勞工局或相關單位協助,往往就能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

職災醫療期間退保仍能繼續加保

五十歲的阿權,因為加保年資才十三年,還不到請領老年給付的標準,而且也不符合勞保「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的條件(必須要有十五年年資),除非阿權再找到工作,重新加保,否則十三年年資的權益便無法主張。

這樣的問題,在今年職災勞工保護法通過實行後,便能獲得解決。因為該法規定:「參加勞保的職災勞工,若在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續保期間政府補助一半保費

職災勞工可在離職退保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因故來不及辦理者,應於退保當日起兩年內辦理,除了可透過勞工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外,也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加保。職災勞工自願續保的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投保薪資則以離職退保當時的投保薪資為準。

勞工繼續加保後,其尚未領滿的職災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仍得繼續請領,若因同一傷病所引起的殘廢或死亡,也可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的殘廢或死亡給付。

阿權可再領七十多萬老年給付

以阿權的情況,必須要再加保五年到他五十五歲時,才符合老年給付的條件,屆時他的勞保年資也已累計為十八年(原十三年再加續保的五年)。十八年年資按勞保條例規定,可領二十一個月的老年給付。以阿權三萬六千元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則五年後可領到七十五萬六千元($36,000x21=$756,000)的勞保老年給付,而且目前每月二萬五千元的職災傷病給付,仍然照常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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