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公、勞、農、健保
為4萬800元 農婦告贏勞保局
文/沈玉芬 | 2009.10.01 (月刊)

陳李妹(假名)是農保被保險人,因腦出血開刀治療後導致左側肢體無力,向勞保局(農保是內政部委託勞保局代辦)申請農保殘廢給付,雖然勞保局審定為第7級殘,但卻因為陳李妹之前曾領過殘廢給付,所以要將領過的金額扣除。陳李妹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又告到高等行政法院也敗訴,陳李妹不放棄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卻出現大逆轉,改判陳李妹勝訴。

農保殘廢給付最高1,200日、最低30日

透過屏東九如鄉農會參加農保的陳李妹,在民國90年時曾因白內障導致視力惡化,領過農保第10級、220日共7萬4,800元的殘廢給付,後來又因腦內出血造成左側肢體無力,在94年3月再度提出殘廢給付申請,被勞保局核定為第7級殘。

第7級殘的給付日數為440日,依規定應該核給14萬9,600元(340元×440),但因陳李妹之前曾領過殘廢給付,針對這種情況,勞、農保又以多項殘廢是否屬身體同一部位有不同做法:

⊙屬同一部位:如果多項殘廢是屬於身體同一部位時,也就是說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病致身體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時,會按加重後的殘廢狀況核定日數,但要扣除原已給付的局部殘廢部分的日數。

譬如,保戶摘除一側腎臟領過第9級、280日殘廢給付,後來另一側腎臟又喪失功能變成要洗腎,這時候會依加重後的殘廢狀況即洗腎,核給第7級、440日殘廢給付,但因之前已領過280日的部分,因同屬腎臟部位,所以要被扣除,也就是僅給付差額160日(440-280)部分。

⊙不屬同一部位:如果不屬同一部位,而且多項殘廢是「同時」發生時,並非分別給付各項殘廢等級,而是採合併升級方式處理。根據條款規定「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1等級給與之;若同時適合第8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2等級給與之;同時適合第5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2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3等級給與之」,但不論升等幾級,每次給付最高仍以第1等級為上限。

舉例來說,若因車禍同時造成脾臟摘除(第9級殘)及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第6級殘),按合併升級規定,第9級與第6級是屬於第14級到第1級間,因此按第6級再升1級,也就是給付第5級;如果同時發生第6級與第7級,則因分屬於第8級到第1級間,則按第6級再升2級,即給付第4級;如果2項都是第3級時,則依第3級再升3級,但最高仍給付第1級。

同是殘廢給付  農、勞保做法卻不同

但是,如果是不同部位而且又不在同一時間發生,就像陳李妹的狀況,又該如何處理?

如果是98年1月1日勞保修正條例實施之前,勞保對於這種狀況一直都是採分別給付方式,也就是只要不是同一部位加重,也不是同時發生多項殘廢時,勞工保險就不會合併升級,也不會將已領部分扣除,而是依所發生的殘廢等級,核給殘廢保險金。

但在農保則採不同的解釋與做法,主要是依據內政部的行政令函。因為根據內政部對多項殘廢發生時,條款中「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同時』2字做出的解釋,是指「被保險人在申請殘廢給付時,身體遺存兩項以上障害的情況。」也就是說,內政部認為,被保險人在申請殘廢給付當時,只要身體遺存兩項以上障害,就符合「同時」的要件,就要依合併升級且扣除之前已領過部分的方式處理。

也因為這樣的解釋令,所以勞保局要先將第7級殘與之前給付過的第10級殘合併升為第6級後,再將之前給付過的第10級扣除,而第6級殘是540日,扣除第10級殘的220日後便是320日。因此,陳李妹原本可領到第7級、440日14萬9,600元的給付,便要縮水為320日、10萬8,800元。

不同主管機關  對法令解讀不同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與高等行政法院之所以駁回陳李妹的訴願與訴訟,主要是認為,陳李妹所患的腦出血與雙目視障等病症,成殘部位及審定成殘日期雖有所差異,但申請給付時身體遺存障害確是「同時」存在,依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9062035號令,應適用農保條例第37條各款所謂「同時」要件,採合併升級後再扣除已領給付並無違法之處。

本來陳李妹所請求的金額僅4萬多元,屬簡易案件,除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有原則性,否則是不能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是,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發現,農保條例與勞保大致相同,一樣保障勞工與農民,一樣由勞保局承辦,但做法上卻因各自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勞委會的法律見解不同,而出現農保要扣除,勞保卻不用的差別,因此特別准許陳李妹的上訴。

陳李妹獲判勝訴 可再領4萬800元殘廢給付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從農保條例的規定,無法說明對於非「同時」或「同一事故」(傷病)的身體遺存障害,究應如何核定殘廢等級及應否扣除原領取的殘廢給付。

而法官表示,農民保險是以發生保險事故為給付的前提要件,不同的事故就應給與不同的保險給付。因此,如果被保險人的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不同事故致身體的不同部位殘廢者,自應就其新殘部分核定殘廢給付,不得扣除原領殘廢給付。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最後裁定將原判決廢棄,併將訴願決定、審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改判陳李妹勝訴。勞保局需依判決再給付陳李妹4萬800元殘廢保險金。(參閱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65號)








編輯推薦
市場訊息
國泰證券:美股「定期定股」線上申購 開闢小資族多元投資管道
微利時代下,投資的每一分錢都需格外謹慎,對於可運用資產較有限的小資族來說,透過更具效率、便利及高透明...
市場訊息
遠雄人壽:教師節快樂!遠雄人壽給師長們的保險建議 樂活帳戶+健康帳戶兩大準備重點
根據民間教育團體調查,台灣教師日均工時高達10小時,以滿分為10分計算,平均壓力分數高達近7分,隨著...
財產保險
手機摔壞好心疼 「手機保險」實物給付
國內電信業者與維修廠商合作推出「類手機保險」的業務,凡在門市申辦門號、攜碼或續約,並同時購買手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