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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普通失蹤滿7年 才能申請保險金
文/何楷平 | 2014.12.29 (新聞)

曾創下金氏世界紀錄、87天完成台灣百岳的68歲登山好手蕭廉溪,上(11)月27日獨自攀登北三段能高安東軍山,本(12)月2日相約和山友會合,山友卻等不到人,家屬5日報警,救難團隊多次入山搜救仍無所獲,至今失蹤已超過1個月。

被保險人失蹤,可以申請保險金嗎?壽險業者表示,不論意外險或壽險,只要經法院宣告死亡,並辦妥除戶登記,保險公司就會給付保險金。

壽險業者進一步表示,失蹤並非死亡,而是失蹤人生死不明,所以無法在失蹤當下立刻視為身故處理。一旦遇到失蹤狀況,家屬應於失蹤48~72小時內到警局報案,並以失蹤報案記錄向法院申請失蹤公證,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失蹤登記,經一定期間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依民法規定,走失、登山等意外屬於普通失蹤,須滿7年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80歲以上失蹤者,則縮短為3年;遭遇海難、空難、颱風、地震或其他特別危險事故,屬於特別失蹤,意外發生1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尚未宣告死亡前,法律上認定被保險人仍存活,死亡事故未發生,所以失蹤期間仍須繳交保費,以維持契約有效。一旦法院宣告死亡,保險公司會根據法院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時日,依約給付保險金。若給付保險金後,發現失蹤人生還,法院就會撤銷死亡宣告,已經理賠的保險金就須歸還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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