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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訊息】保險法第22條增修 信託業者有代付保費義務
立法院去(95)年12月22日通過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增訂「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以法律明訂金錢信託可以購買保險,並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保費。
原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照契約規定交付,但實務上常發生信託公司在代替消費者購買保險後,卻僅支付頭1、2年的保險費,未將日後應繳交續期保費的義務告知消費者,造成客戶權益受損。立法院3讀通過此一增訂條文後,可讓消費者與信託業者間的權利義務更清楚。
住院醫療險新示範條款元月上路 懷孕、流產與分娩給付範圍擴大
為維護保戶權益、減少消費糾紛,金管會修正通過新的「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其中,將與懷孕有關的特定疾病包括子宮外孕、前置胎盤等,以及因產程延滯、胎兒窘迫等因素所進行的剖腹產手術納入給付範圍,新示範條款從今(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外,由於不少民眾常以非健保身分就診,但多數保險公司並未於保單條款中載明處理方式,因此,新示範條款也增列「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金管會指出,新銷售保單應按新示範條款辦理,而於今年1月1日前已銷售的有效契約,其保險期間超過1年者,則仍依原契約條款約定。
利變型保單示範條款出爐 明定利差益分享機制
為使保險公司研發利變型壽險時有所依循,金管會規定自今(96)年1月1日起,新銷售保單應按「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辦理送審。
一般而言,利率變動型壽險基本上屬不分紅保險,但為因應利率回升保戶大量解約的問題,市場上有許多公司推出可享分紅的利率變動型壽險保單,即保險公司以宣告利率與計算保險費預定利率的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的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該類商品在利率上升時,可透過宣告利率將利差益反映於增額繳清保險的保險金額中,可以有效因應利率回升,減緩保戶大量解約的問題,亦可將利差益分享給保戶。
壽險保單3月起須揭露附加費用率 費用高低一目了然
金管會宣布,從今(96)年3月1日起,壽險公司必須在傳統型保單簡介上,揭露附加費用率,保戶從附加費用率的高低,就可以知道所繳的保費中有多少是用來支付保險公司的佣金、管銷費用、行政處理成本等。
到底附加費用率多少較合理?金管會表示,不同的險種有很大的差別,實務上在某些險種的附加費用率,會因為投保人年齡的不同而有些微差距。以最便宜的定期壽險來看,保費很便宜,但附加費用率就很高,因此,保戶在購買保單時,除了比較附加費用率外,還要檢視保費、保障內容等。
產險業電話行銷商品範圍擴大 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
金管會去(95)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擴大產險業電話行銷商品的範圍,除現行傷害保險外,住宅火災保險、續保的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乘客責任保險及個人責任保險等商品也可透過電話行銷販賣。
該注意事項規定,產險業者以電話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以免勘屋或免勘車的保件為限,且在電話行銷過程中對被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的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的依據。
修正「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 地震引起的海嘯及海潮高漲納入承保範圍
金管會於95年12月13日核定由產險公會所報「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基本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修正案,自今年1月1日起,在不增加保費下擴大承保範圍,納入地震引起的海嘯及海潮高漲所致的房屋全損,提供民眾更完整的保障。
金管會表示,住宅地震保險制度開辦來已逾4年,且截至95年10月底投保率已達21.5%,為提昇民眾投保的利益及提供民眾更週全的保障,將地震引起的海嘯及海潮高漲造成房屋的全損也納入承保範圍。而若是96年1月1日前簽發的長期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一年期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仍為有效的保單,也可自動適用新修訂的內容。
【財金訊息】夫妻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的財產 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於95年12月6日做出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聯合財產,除慰撫金、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當一方死亡後現存的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並認定最高行政法院91年3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將74年6月4日之前取得財產排除在該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外,是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除額,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租稅義務,不符合憲法第19條的規定,應不再援用。
金管會與紐約州銀行局簽訂備忘錄 對加強台美金融監理合作具積極正面效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去(95)年11月30日與紐約州銀行局完成瞭解備忘錄的簽署(MOU),備忘錄內容包括資訊分享、實地檢查的協助、職員交換及雙方舉行會議等實質約定,簽署後雙方可依據備忘錄內容加強金融監理合作。
金管會與紐約州銀行局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除具有實質效益外,亦為台美政府機構簽署的第一個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具有突破性意義,對加強台美金融監理合作、增進台美政府機構間友好合作關係,均具有積極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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