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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少年「跑酷」墜落骨折,非故意行為
文/王惠英 | 2014.10.13 (新聞)
今年國慶日有連續三天假期,不少人趁著連假出遊,但也有人因為玩過頭而傳出意外!台北市一名14歲少年,周六深夜與數名友人在河堤公園聊天嬉戲,一時興起竟然模仿源自法國的「跑酷」(Parkour,簡寫為PK)街頭極限運動,爬上了麥帥一橋,企圖在橋墩上跳躍穿梭,卻在翻越護欄時不慎跌落至十公尺深的河堤自行車道,造成左手腕與腳趾骨折,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跑酷又稱為城市疾走,是由法國的大衛‧貝爾(David Belle)等人發想的極限運動;這項運動通常把日常生活環境當作運動場所,並將各種日常設施當作障礙物或輔助,在其間快速跑跳穿行,藉以增強身心對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跑酷可能牽涉到「行走」、「跑步」、「跳躍」、「攀爬」、「平衡」和「游泳」等體能動作,而跑酷運動者也會透過循序漸進的練習,以避免產生健康問題;然而從事跑酷而自高樓跳躍發生意外或身亡的消息也時有所聞。

從事跑酷運動,如不慎發生骨折等意外,傷害險是否會理賠?壽險業者指出,在傷害保險中有列舉一些不保事項,如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跆拳道、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酷跑這種並未在不保事項內列舉的行為,則業者會進一步了解「是否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如果被保險人從事該活動時確實意識到風險問題,也估算應在個人合理的能力範圍內,將會予以理賠;反之,如被保險人明顯忽略風險問題、超越合理能力範圍,則不予以保險補償。

此外,有的業者可能會引用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對於由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認為青少年從事跑酷等活動,未能正確衡量風險程度或錯估自身的能力,因而導致意外傷害事故,並非故意因此可認定為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而予以理賠。

不過,對於意外傷害,究竟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同業者可能有不同的判定結果。所以,被保險人在從事較為激烈或危險的活動時,最好仍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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