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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憲法法庭違憲判決與多年爭議,《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簡稱健保資料新法)終於在今(2026)年8月上路,明文賦予民眾「退出權」,並嚴禁商業使用。這部專法讓國人第一次把「就醫資料使用權」的大門鑰匙拿回自己手上,值得肯定。
然而,最想要這批資料的商業保險,卻被排除在外。
商業保險講究大數法則,資料是精算費率、開發商品的根基,業者要的是去識別化後的群體統計,並非特定個人的醫療病歷;而這類數據,大多散落在各醫院內部,保險公司難以取得。因此,許多新式醫療險的定價,多半只能援引國外研究或再保經驗。
資料一旦缺位,定價就可能失準,成本最終仍會以保費形式轉嫁回保戶身上。反之,若能善用健保資料,以更貼近國人實際風險的費率定價,受益的正是社會大眾。
新法的問題癥結在「申請者」的身分限制。根據第九條「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等於在審查資料使用目的之前,就先用身分把商業機構全部排除;就算某項商業應用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也連被審查的機會都沒有。
這和歐盟的作法正好相反。歐盟透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專為整合醫療資料而設的「歐洲健康資料空間」(EHDS),看的都是資料的「使用目的」是否屬於科學研究,再輔以去識別化、當事人可隨時撤回同意等機制層層把關。重點不在「你是誰」,而在「你要做什麼、會不會守規矩」;因此,即使是藥廠、生技公司、商業保險,只要用途正當、程序嚴謹,仍有機會取得資料。
值得玩味的是,健保資料新法第十五條「產業利益回饋金」,要求利用結果所衍生的產業利益,須提撥一定比率回饋健保基金。這等於預先承認,這批資料不論誰來使用都可能產生商業價值:一邊設好了回饋機制,一邊卻封殺商業使用,不矛盾嗎?
說到底,真正卡住健保資料的,或許正是輿論對「商業」這道身分門檻的狹隘解釋。與其問「誰能用這批資料」,不如認真思考「資料怎麼用才安全又有價值」。
隱私與資料價值,其實不必是零和賽局。讓民眾清楚知道資料如何被使用、能隨時退出,是信任的基礎,在嚴謹審查與去識別化前提下,讓保險業把數據轉化為更精準、更平價的保障,或許才是新法上路後真正該補上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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