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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可能成為保險詐領案的幫兇?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覺得不可思議,更不願相信,協助客戶安排保險的業務員,會成為保險犯罪案件的幫手?
業務員是保險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因為需要不斷與客戶接觸、說明,最後在取得客戶信任之下,才有可能成交。由於面晤客戶的機會最多,所以業務員經常被稱為第一線的核保人員。
也就是說,在招攬保險的主要工作外,業務員其實也肩負著初步篩選客戶的責任。
除了觀察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也需要對要保人的職業、財務情形及投保動機等加以了解。
業務員報告書是審查的重要資料
就因為業務人員直接親訪並接觸客戶,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狀況最為了解,因此,各家保險公司都要求業務人員,在完成業務招攬後,必須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以做為核保、審查時的重要參考資料。
報告書中有一項重點,就是確認業務員是否親晤、且親視被保險人簽名。因為雖然法令規定,被保險人必須親自簽名,保險契約才具效力,但實務上是否能夠確實執 行,恐怕還得要靠業務人員的把關。
需親視被保險人簽名
因此,許多公司的「業務員報告書」中,都要求業務員必須簽具「本要保書各欄及詢問事項,確經本人當面向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要保人為未成年者時)說明,並眼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親自填寫及簽名蓋章無誤。如有不實之報告,願負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書面保證。
不過,業務員畢竟是以業務招攬為主,在行銷過程中,是否真能確實做到親晤被保險人?甚至親視被保險人簽名?
如果因為現實困難,無法接觸到被保險人,卻又招攬到投保動機不良的業務時,一旦不幸發生保險詐領案,業務員是否就成為犯罪的幫兇了呢?
壽險從業人員的看法與建議
關於被保險人是否親自簽名的問題,業務員在招攬實務上,可能遇到哪些狀況?要怎樣因應?保險公司又該如何建立防範機制?以下是三位壽險從業人員的看法與建議:
英國保誠人壽 繆政峰
繆政峰發現,有些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的案件,客戶往往以子女還在就學或工作,在時間上無法配合為由(或許對業務員登門造訪有所顧忌),要求要將要保書帶回去給子女簽名,然後再把契約交回,以完成訂約程序。
面對這樣的要求,業務員通常也僅能選擇相信客戶,確實有將要保書交給子女簽名。
被保險人在國外 如何親簽?
這種無法親視被保險人簽名的情況,繆政峰表示,其實還有不少。譬如客戶幫子女投保,但子女卻在國外,這時如何讓身在國外的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就成為業務員的難題。
這也經常讓業務員陷入完成正常簽約程序及爭取業績的兩難。一般權宜的做法,通常是由父母先代子女簽名,等子女回國後,再以契約變更方式,變更簽名。但該子女何時回國?業務員事後是否還記得要辦理契約變更?可能都不了了之。
至於業務員代為簽名的情況,繆政峰觀察,有時候是因為客戶漏寫或誤寫,業務人員為了避免客戶不悅,或擔心客戶質疑自己的專業,或認為無傷大雅,於是就逕行代替客戶填寫照會文件、簽名。
現實問題讓第一線核保關卡失守
可是,銀行貸款業務都可以確實做到親晤借款人親自簽名,為何保險業卻無法落實親簽的規定呢?
繆政峰比較後發現,貸款是民眾有求於銀行,但保險則是業務員有求於客戶,因此業務員往往為了順利完成案件,對是否親晤、親簽等問題,容易馬虎帶過,也使得業務人員第一線核保的關卡,容易失守。
繆政峰認為,業務員對外代表公司,自當善盡把關的責任,維持每份保險契約的公平、合理與安全。若一切都以業績為考量,輕則可能損及客戶權益,重則可能成為犯罪者的幫兇,甚而危及人命,發生「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遺憾。
新光人壽 李國清
李國清指出,「一種米養百種人」,不同類型的業務員,對於公司的規定及法令遵循的程度不同,落實保險契約「親簽」與「親晤」的程度,也可能不一樣。
當然,除了業務員之外,客戶也是造成未親簽的重要原因。
譬如:被保險人在國外,無法親簽;要保人要求帶回要保書,但實際並未給被保險人簽名;要保人想對被保險人隱瞞投保事宜,所以代為簽名;業務員為了便宜行事,告知未親簽不影響保險效力等。
訂定嚴懲辦法杜絕類似情事
事實上,李國清表示,為了杜絕非親簽所衍生的各種問題,各保險公司也都訂有嚴懲的規定。譬如若因非親簽造成契約撤銷,除收回業務員及其相關主管的佣金及相關獎勵外,輕則會影響到業務員年度考評與薪津收入,重則可能中止業務員的工作。
因此,李國清認為,如果發生類似情況,業務員及其主管應盡其所能地與客戶溝通協商,以「補簽名」方式處理。
此外,業務員也不得不注意,非親簽事件可能演變成民事案件,甚至因「偽造文書」而變成刑事案件的嚴重後果。保險公司更應教育業務員「知其然」、「如何說『不』」。
國泰人壽 謝淑卿
謝淑卿說,業務員最接近客戶,也理應最了解客戶。但實務上,業務員最常接洽的是要保人,因為他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也是契約資金的提供者。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同時,業務員如果只聽從要保人的說法,完全不了解被保險人的狀況,道德風險便很容易產生。
謝淑卿表示,較常發生無法親視被保險人簽名的狀況,大致如下:
◎子女在外求學,無法在短時間內親晤。
◎父母在短時間內,並不想讓子女知道有此筆資金。
◎業務員誤以為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父母代簽。
◎被保險人的時間不易配合。
◎父母要求留下簽名文件,自行處理被保險人簽名事宜。
◎業務員為避免節外生枝或是基於業務考量,沒有堅持親晤被保險人。
勇敢讓客戶知道未親簽的後果
當發生上述情況時,業務員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謝淑卿建議,應該勇敢並清楚的告知客戶法律上的規定,以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她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該契約無效。而這項規定,不只被保險人能主張,保險公司也有主張的權利。
因此,大部分的客戶在了解未親簽的法律問題後,應該都會同意配合,即使無法配合,往後產生糾紛的機會,應該也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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