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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工作過勞自殺身亡 雇主責任如何認定?
文/江星翰 | 2015.12.14 (新聞)
日本餐飲集團「和民」女性員工森美菜,一個月加班超過140個小時,疑似不堪身體過勞於2008年6月自殺身亡,經政府認定具過勞事實,家屬向「和民」提起告訴。雙方日(8日)前在東京地方法院達成和解,社長渡邊美樹親自和家屬道歉,也在個人臉書貼文公開致歉,並同意支付賠償金1億3,000萬日圓(約新台幣3,500萬元)。其實,森美菜過勞並非首例,和民早在2012年就被日本律師及新聞記者列為「血汗企業」。
台灣因工時過長且壓力過大,導致過勞案件時有耳聞。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出,2011~2014年職業引發腦心血疾病(過勞)獲得勞保職業病給付共315人,從職業觀察,以高科技(27.4%)、保全服務(17.6%)、及運輸倉儲(16.2%)為三大過勞血汗產業;從年齡分析,又以46~55歲男性為過勞人數最多,其中因過勞致死年平均的案件有39件(31.1%)。
近年來,企業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轉嫁員工意外風險的比例大幅提升,去(2014)年投保件數首次突破10萬件,較2011年增長69%。產險業者表示,雇主意外責任險雖理賠雇員因執行職務過程發生事故體傷或死亡,但過勞屬於疾病還是意外仍具爭議,目前未曾聽聞有理賠過勞死案例。
但有產險業者說明,過勞死一詞相當籠統,法院會引用《勞基法》或其他的條文判定,凡經法院判定勞工因工作過勞死亡,且雇主需負法律責任,提出法律證明和雇員工時記錄,即可啟動理賠機制。不過雇主意外責任險目的在於減低雇主責任的風險,因此法院判定的和解金或賠償金需扣除員工勞保給付,才是真正的理賠金額。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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