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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先生遇到的問題:
我已經有一兒一女,太太在今(102)年五月又生產,還是個龍鳳胎。幾年前太太生老二時,因為胎位不正剖腹產,當時有申請到B公司三萬多元的醫療保險理賠,這次生雙胞胎時,醫生怕太太子宮破裂建議也剖腹,但是這次B壽險公司卻不賠。
理賠人員說我買的早期的醫療險,保單規定必須是三胞胎以上的剖腹產才符合給付的條件,我仔細看了條款內容,的確有這樣的文字,請問我還有爭取的機會嗎?
中心顧問協助:
最早的醫療險不論是日額給付型或實支實付型,保單的除外責任都寫著「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的流產手術,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除非是因外來事故所導致或醫療必要的流產手術,否則只要是因為懷孕、流產或分娩所導致的住院或開刀,醫療保險都不理賠。
由於早期醫療險保單條款的規定沒有很明確,加上民眾認為保了醫療險,不論是因病或懷孕導致的住院或開刀都該給付,因而產生不少懷孕相關疾病住院或安胎住院的理賠糾紛。
示範條款修訂,已將懷孕醫療納入保障
後來主管機關公布「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並定期檢討、修訂保單條文,關於懷孕、流產或分娩的除外責任部份,在九十五年修訂示範條款時,便將懷孕相關的疾病(譬如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子癇症等)、醫療行為必要的流產(譬如因本人或配偶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或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等)、及醫療行為必要的剖腹產(譬如產程遲滯、胎兒窘迫、胎位不正或多胞胎等)等都納入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早期終身醫療險,不適用新條款規定
也就是說,在示範條款公布後才投保的醫療險,或在示範條款公布前投保但屬於一年期的醫療險(因採從新從優原則),都適用新條款的規定,只要是保單列舉與懷孕、流產或分娩有關的住院醫療都可獲得保障。但在示範條款公布前就投保的終身醫療險,因為不適用從新從優原則,仍依原條款規定處理。
保單條款明列三胞胎剖腹才有賠
高先生所投保的是終身型醫療險,而且是在示範條款公布前就購買,比較特殊的是,該保單當時就將某些情況的剖腹產列入承保範圍,其中也包括「多胞胎」,只不過該保單條款卻在多胞胎後面括號寫上「三胞胎以上」。換句話說,該保單規定必須是三胞胎以上的剖腹產才有理賠,這也是B公司理賠人員的主張。
高太太獲得B公司融通理賠三萬多元
雖然B公司依條款規定不予給付,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近年來隨著出生率下降,許多公司在懷孕、生產的給付上,都採盡量放寬融通的策略,加上「多胞胎」一般字面上的解讀就是指兩胎以上,B公司自行定義必須三胞胎以上才賠,的確較為嚴苛。
經過中心顧問與B公司理賠主管爭取,最後,B公司同意用擴大解釋的方式,理賠高太太住院與手術共三萬多元的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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