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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6月1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大幅放寬產壽險業務經營限制,但禁止保險業再插旗金融行庫。
產險業可經營健康險 海外投資上限大幅提高
影響所及,產險業未來將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業可以經營保險金信託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險業海外投資上限也將由保險業資金的35%提高至45%。
其中,在提高海外投資上限方面,金管會預估,將有7,000多億元的保險資金,未來可以因此從事較高獲利的投資。
而配合前述投資上限提高的新規定,金管會也將放寬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避險額度,進一步擴大業者的投資選擇。
新法也提高保險業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基金受益憑證的上限,由現行5%增至10%。
財務性投資將面臨多項限制
不過,為防止類似「中壽事件」再度發生,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未來從事財務性投資,一律不能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不得徵求委託書,也不得投票支持其關係企業,出
任被投資金融業的董監事。
在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本次也修正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的規定,讓保險業者與要保人雙方的權益更為明確。
保單復效規定更明確
其中,除規範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適用停、復效規定前,保險業負有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外,如果保險業與要保人間的契約停效超過6個月期間,除賦予保險業在要保人申請保險契約效力恢復時,擁有危險篩選權之外,也明訂要保人申請復效的期間,保險業不得擅自終止契約。
在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方面,新法也明定保險安定基金的定位,並擴大其業務範圍,除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或清理人等職務外,必要時,並得承接保險契約。
而保險業遭到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新法規定,可以暫停承接新業務、解約及保單貸款,且接管人在必要時,還可依規定聲請重整。此外,新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可以訂定監管或接管辦法,以加速問題保險業進行業務移轉,安定金融秩序。
主要修正內容
「保險法」本次共計修正了5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在放寬業務範圍部分
(一)開放財產保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二)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以使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領取的保險給付,能獲得保障。
(三)開放保險業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在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
(一)修正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的規定,使雙方權益更為明確。
(二)規範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適用停、復效規定前,保險業負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義務。
三、在健全財務暨透明化的監督管理部分
增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以促進保險業財務透明化。
四、在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監督管理部分
(一)將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由保險業資金的35%提高至45%。
(二)增訂財務性投資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也不得支持保險業的關係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並限制不得徵求委託書及規範保險業表決權行使程序。
五、在修正保險業退場處理程序部分
(一)明定安定基金的定位並擴大其業務範圍,除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或清理人等職務外,必要時並得承接保險契約。
(二)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得暫停承接新業務、解約及保單貸款,且接管人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此外,還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管或接管辦法,以加速問題保險業進行業務移轉,安定金融秩序。
六、賦予保險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功能
本次修正係配合金融市場國際化趨勢,朝放寬保險業業務範圍、維護消費者權益、健全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監督管理、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加速問題保險業處理程序及強化公會自律功能等方向修正,對於健全保險市場發展,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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