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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摘一側腎臟後又洗腎勞保如何領?
文/林麗銖 | 2007.08.01 (月刊)

已摘除一側腎臟的清順,另一側的腎臟上個月又出狀況,經過治療後,已確定要接受終身洗腎。但清順在2年前切除一側腎臟時,曾領到30幾萬元的勞保殘廢給付,現在又要洗腎,還可以再申請勞保殘障給付嗎?

一側腎臟摘除 可領9.3個月殘廢給付

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一側腎臟摘除」屬於第9級殘,給付標準為280日,即9.3個月投保薪資。

至於罹患尿毒洗腎者,原本不在殘廢給付的範圍,直到86年12月勞委會才發布函令,規定「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經專科醫師確定須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時,可認定為殘廢」,而且比照「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者」的第7級殘,核給440日,即14.6個月的殘廢給付。

摘除腎臟後又洗腎 只能再領差額

清順被醫師診斷確定要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也就是洗腎),因此,只要取得醫師開具的殘廢診斷證明書,便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不過,清順之前曾因摘除一側腎臟,領過280日的殘廢給付,因此現在只能再領取兩者的差額,即第7級440日扣除第9級280日後的差額,為160日。假設清順的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他就可以再領到22萬4,000元($42,000×160÷30=$224,000)的勞保殘廢給付。

必須在洗腎2年內 提出給付申請

但是,如果清順是先因為洗腎,領過440日的殘廢給付後,才又切除一側腎臟,就不能再提出給付申請。

而且,洗腎是因為腎臟功能已完成喪失,因此對洗腎患者而言,他的腎臟治療已經終止,所以洗腎當時就是治療終止日,也就是所謂的認殘日。

依勞保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殘廢給付項目,所謂的「得請求之日」,指的就是「認殘日」。因此,被保險人必須在確定洗腎之日起2年內,提出給付請求,否則就會因為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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