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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兼差族勞保 各雇主要分別投保
文/編輯部|《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8.03 (新聞)
從事多份工作的兼差族,自本(五)月起,只要在五人以上事業單位,每位雇主都要替這些身兼多職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雖然繳納的保費會因此增加,但可領得的勞保給付,也將以全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可享有足額的保障。
為了避免加重勞工保費負擔,對於從事二種不同行業工作的勞工,原本依據內政部民國73年7月26日台內社字第244832號函及內政部民國75年6月27日台內勞字第418142號函規定,應選擇其中一家,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及職業災害危險生較大的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不過,卻有企業將員工一份薪水,分由好幾個公司支付,再由其中一家公司辦理投保,以節省成本,勞工權益因此大打折扣。
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月一日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核釋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不論兼差或正職,只要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屬雇主都應該分別為他們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表示,兼差打工族未來可領得的勞工給付金額將可增加,如果兼職發生職災也可獲得職災給付。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本文規定,以現金發給的保險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過,不能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也就是以新台幣四萬三千九百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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