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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同時具國、勞保權利只能擇一請領
文/沈玉芬 | 2012.01.01 (月刊)

台北薛太太的問題:我先生因為得了胰臟癌,在去(一○○)年六月離職,之後就被納入參加國保,去年十一月先生不幸往生。當初先生離職時,公司的人事小姐表示,她已問過勞保局,說萬一我先生在離職退勞保後一年內身故或失能,都還可以請領勞保給付。

現在先生已身故,請問我可以同時請領勞保與國保給付?領哪個比較有利?

A:本來勞保的效力是在被保險人退保當天就結束,退保之後所發生的事故當然也就不在保障範圍,但是勞保條例第二十條特別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退勞保一年內 還有機會請領給付

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在退勞保後的一年內,發生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只要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是發生在加保期間的話,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就還能享有勞保保障。

像案例中的薛先生,雖然是在退勞保之後死亡,但因為他的死因胰臟癌是在工作期間就罹患的,因此根據勞保條例的規定,薛太太仍然有權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同時具國保、勞保身份 只能擇一

也因為勞保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才會發生民眾在參加國保期間身故,家屬卻能同時請領國保與勞保的情況。不過,這樣的問題在勞保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所以才會增加勞保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的規定。

薛太太選領勞保給付 較有利

因此薛先生身故,薛太太雖然同時具有請領國保與勞保的權利,但依規定只能選擇一種。勞保死亡給付只要年資超過二年,就可一次領到三十個月遺屬津貼(也可選領遺屬年金)及五個月喪葬津貼;而國保的部分,喪葬津貼為五個月,遺屬年金則依投保金額與年資,每年以百分之一點三計算,最低保障金額從今(一○一)年一月起,調高為三千五百元。

從額度來看,薛太太當然選擇請領勞保死亡給付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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