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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新聞中,夫妻雙亡留下稚子及巨額保險金,親友或監護人為侵吞巨額理賠金,使盡各種手段迫害稚子的情形,時有所聞,類似的劇碼也常在小說或電影中出現。
有些夫妻害怕也遇上這種情形,所以事先委請信賴的親友,在他們萬一發生意外時,用留下的保險金代為照顧自己未成年的子女,等到子女成年後,再交付剩餘的保險金。
不過,即使再值得信賴的親朋好友,也可能為了高達上千萬元的保險金,不擇手段。因此,國外多年前便設計了保險金信託制度,我國近年來也慢慢引進這個照顧遺孤的好方法。
保險金信託的緣由
保險信託(Life Insurance Trust)在我國稱為「保險金信託」,顧名思義,是指將保險金交付信託,自19世紀初開始在美國發展。
一開始會將保險與信託這兩個制度結合,除了因為美國信託業十分發達,財富管理業務上有其需求外,最主要還是為了彌補保險制度的不足,尤其是在未成年子女的養育照顧上。
藉由保險信託制度,失去父母親的子女,在信託人和監護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險人生前指示,妥善運用保險金因應生活、教育等需求,避免發生未成年子女不當管理及運用保險金,或保險金遭監護人不當挪用等問題。
保險金信託是「保險」 還是「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信託,不是保險。
之所以有「保險金」字樣出現,係由於信託財產的資金來源,是委託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亦即委託人約定將其獲領的身故保險金交付信託,並指定管理、運用及給付方式。
一般所謂的「保險金信託」,是指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由保險金受益人(委託人)和銀行事先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向保險公司聲明將未來給付的保險金交付銀行(受託人),由其代為經營保險金,並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給付予受益人或有條件的給付予受益人,借重銀行專業及經營能力,來達到妥善管理保險金的目的。
保險金信託的架構
一般在「保險契約」中,最主要的關係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他們之間的關係是:要保人繳交保費給保險公司,如果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會直接把保險理賠金給付給保單受益人。
但是在「保險金信託」裡,關係人還多了一個受託人,亦即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其中的關係如下:
-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由保險受益人為委託人與開辦「保險金信託」的銀行簽訂信託契約。若委託人為未年人或是禁治產人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偕同辦理簽訂信託契約事宜。
-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直接將理賠金交付銀行。
- 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保險金,如存款、購入公債、國內外共同基、股票及保險等。
- 在信託期間,銀行會定期提供投資內容及損益報告,並依照信託契約約定的給付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從信託財產撥付資金給受益人,提供其生活養護之用。
- 信託契約到期時,銀行應將剩餘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利用信託 好處多多
信託是一種受到法律嚴格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銀行)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必須依信託契約約定的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辦理信託有下列好處:
1.安全可靠地為子女、親人甚或自己做財務的預先規劃。
2.與投資商品結合後,亦具備追求利潤的功能。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使受託銀行破產,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其破產財團所有,不損及財產安全。
4.透過受託銀行的專業管理和永續經營的機制,可以幫助委託人達到「富可超過三代」、「愛心照顧他人」的長遠期待。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保障都不足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如果出現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的情形,亦即所謂「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之時,委託人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為避免原本不用課稅的保險金,在與信託結合後卻產生稅負問題,以往國內推出的保險金信託,都是以「自益信託」方式運作,即保險事故發生後,必須由子女(即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非由銀行(即受託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也就是以受益人為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方式處理。
易言之,我國過去的保險金信託,只是將已確定的之保險金交付信託,屬於一種金錢信託,與美國保險信託將整張保險契約交付信託的金錢債權信託,並不相同。
但是這種「自益信託」設計下的保障度不足,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未成年子女本身或其監護人,仍可基於信託委託人的地位,有權利隨時終止或更改信託契約的內容,導致當初設立信託的目的無法達成。但如果改採「他益信託」方式,又將遭遇前述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由於這些稅賦問題,使得保險金信託上路7年以來,一直無法迅速推展,承作量僅僅新台幣7,000餘萬元,與信託業全體受託的資產規模已經逾2.5兆元相較,保險金信託業務幾乎毫無進展,成效不彰。
已開放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
為讓保險與信託的結合,能使受益人獲得更妥善照顧,主管機關於是研擬增訂保險金信託的法令條文。該條文終於在上(7)個月18日經總統公布實行,對保險業而言,等於打開保險金信託市場的大門。
根據新增的保險法第138條之2條文,規定「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第138條之2法條不但明文規定「保險金信託」為保險業得經營的業務,還參考國外實務運作,賦予保險金給付選擇權,規定保險金給付方式除一次現金給付外,尚有儲存生息、定期給付及定額給付等方式。
依據上述新通過的條文,得知:
◎由保險公司為受託人的保險金他益信託,不用課徵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由銀行或信託業者所承做的保險金他益信託則是要課稅的。
◎以被保險人當受益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金信託才能免稅,信託受益人死亡就不適用。
保險金信託條文的增訂與實施,對保險業絕對是大利多。因為保險業原先不能承作保險金信託,如今不但可以依法承作,還可以視同保險給付,享有信託業者無法適用的免稅優惠。
對消費者而言,這也是個大好的消息。因為,終於可以找到管道將保險金以他益方式信託,又不須額外再增加稅負,就可以實現照顧下一代的願望。
保險金信託期能發揮保障弱勢受益人功能
美國保險信託能夠蓬勃發展的主要原因,就是成功的將保險及信託兩種金融商品密切結合,讓信託彌補保險保障的不足,並且因為遺產稅減免的鼓勵,使其兼具保障、託孤、理財等多樣化功能,因此能廣為民眾接受。
我國保險金信託制度原以自益信託為中心,信託委託人和保險要保人不同,保險和信託關係無法緊密結合,導致產生制度上的缺陷。
但經由開放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以保險業為受託人,被保險人當受益人的他益信託方式之後,未來將可真正發揮這個制度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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