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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單節稅要留意!以免節稅不成 反被國稅局追稅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4.05.14 (新聞)

保單可以節稅,但是卻有不少人誤踩地雷,節稅不成,反倒被國稅局追稅、甚至罰款!

育有一子的林姓婦人2015年過世,兒子阿德依法申報遺產稅,事後卻被國稅局查獲漏報多筆遺產,其中一筆保單不僅被追繳遺產稅,還被處以罰緩。阿德不服,認為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為什麼國稅局認為它該列入母親遺產?

事實上,問題在於這張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國稅局查核發現,林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阿德為被保險人投保一張終身壽險,生存保險金第一順位受益人為林母、第二順位受益人為阿德,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林母,此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所規定的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的情況明顯不符。

其次,該保單的保險金給付分為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而林母於2015年身故後,每年6萬元的生存保險金改由兒子阿德領取,國稅局認為該生存保險金具年金性質,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要依林母身故時該保單累積的價值準備金109萬餘元,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復查、訴願都不成的阿德一狀告上法院,但法官卻認同國稅局的說法,並指出依《保險法》第3條、第120條規定,要保人是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並可透過保單向保險公司辦理借款的人,由此可知保單現金價值屬於要保人;同時,《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然而這張保單的被保險人是兒子阿德,而非林母。

《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計入遺產,僅限「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情況。對此,國稅局曾做出解釋,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因此,法官認定,這份保單價值屬於《遺贈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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