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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集團旗下餐廳「初瓦」、「嚮辣」出現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日前爆出22名顧客用餐後,疑似食物中毒,中毒人數持續擴大。無獨有偶,八方雲集也傳食物中毒,4人吃完鍋貼、玉米濃湯之後上吐下瀉。
食安風波越演越烈,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還在延燒,全民陷入食安恐慌。實務上,因食物中毒致死的案例,時有所聞,為此與保險公司爭論「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而對簿公堂的判決,也經常被引用討論。
日前台東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施昱丞,在社群平台《保險武士獨到觀點》及部落格「保險醫生」發布一篇「理賠實務-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引發討論,文中透過兩起與食物中毒有關的法院判例,解析法院對於「食物中毒是否屬於意外傷害」的看法。
多年前,一名王姓男子,服用蛇膽後一週猛爆性肝炎住院,最後情況惡化導致肝腎衰竭而死亡,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200萬元意外傷害險遭拒,雙方告上法院。
王男的主治醫生出庭時表示,王男的症狀應是外來原因所引起,王男在服用蛇膽之後住院,在此之前未曾有因為肝臟疾病至醫院就診的紀錄,卻因為服食蛇膽致死,應符合「非因疾病引起」及「外來」二種情形。
法官認為,服食蛇膽的本意,在於滋補身體,無法預知服食後竟會造成死亡結果,因此王男的死因是出於預料之外且不及預防,屬於「突發」,最後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意外傷害顯保險金。(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民事判決)
另一起案例,則是食用常見的水果「楊桃」,進而引發疑似食物中毒的糾紛。一名蔡姓女子食用楊桃中毒,經緊急轉送兩家大型醫院且多日洗腎治療,最終仍於食用楊桃後4個月死亡。
病歷資料顯示,蔡女罹有高血壓、糖尿病、冠狀動脈心臟病等疾病,有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的現象,但由於腎功能未達到明顯障礙的程度,因此,在蔡女並未留意自己可能有腎臟疾病、而醫師尚未有機會主動告知楊桃毒性的情況下,才會造成誤食。
法官指出,蔡女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進而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致死,認定蔡女本身罹患之疾病與最終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認為非屬意外身故,判保險公司無須賠償意外傷害險死亡保險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保險字第四十八號民事判決)
根據保險法第131條,「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也就是說,意外傷害必須符合「非疾病引起」、「外來性」、「突發性」三大要件。但施昱丞指出,有些意外也會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生理異常,符合所謂的疾病診斷;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中醫科主任陳俞沛曾在《東吳法律學報》以「感染症」為例進行談討,認為感染症就是病原體從體外進入,符合「外來性」、「突發性」的要件,但在醫學上卻被視為是一種「疾病」。
因此,施昱丞認為,與其拘泥於「疾病VS.非疾病」,更重要是的「外來性」與「突發性」這兩大要件。
由此可見,「食物中毒是否可以啟動意外傷害險」仍依患者實際狀況而定,從上述兩則案例來看,雖然都有外來毒素進入人體,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裁判,不會只因為「食物中毒」就認定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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