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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經代 不得巧立名目收酬佣
文/鄭慧菁 | 2014.03.18 (新聞)
金管會昨(17)日預告修正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管理規則,要求保經代不得巧立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合約以外報酬。
保經代管理規則修正條文,要求保經代與保險公司的合約內容應明列佣酬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並註明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同時明訂保經代不得以其他費用名目或透過第三人,如母公司、通路商、大股東等人或組織,或其他具實質影響力的關係人,以業務往來或其他名義,要求保險公司另行給付除合約所訂定之佣金、費用或依同業標準所收取的佣酬及依保險法提供保險相關服務的合理報酬之外的金錢、物品或其他報酬,以維持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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