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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改變現代人的生活型態,上班族的李貞貞為了在假日也能夠像同事們一樣,全家大小一起上山下海,於是決定買一輛價值八十四萬元的休旅車,同時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竊盜損失險(保險金額八十四萬、自負額十%)、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從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不過,這輛熱門車留在主人身邊的日子終究不長,在十一月五日它失蹤了,陳貞貞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愛車失竊一事。三十天的尋車期間是難熬的,眼看就快過三十天,但在十二月三日保險公司通知陳貞貞車子在泰國找到了,請她準備文件申請理賠。陳貞貞搞不懂,保險公司到底是還車或是賠錢?她希望獲賠現金會實現嗎?(困難指數八十五%)
車子被偷,念舊的人會想要找回原來的那輛車;但是擔心車子可能被歹徒破壞而起了某些「變化」的人,可就寧願選擇「舊的不去,新的不來」,像陳貞貞就是後面這一類的人。
失車在海外,保戶難釋懷
只差兩天,尋車期限即將屆滿,陳貞貞這時的期望是車子千萬別找到,因為她想要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由於這張保單免折舊,但有自負額十%,那麼陳貞貞就可以獲得保險金七十五萬六千元。但是,現在情況似有些轉折,因為保險公司通知她車子找到了。
問題是,車子還在泰國算是找到了嗎?這輛失車運回台灣起碼要花上好幾個月的時間,讓車主「慢慢等」,合理嗎?
首先,從車險保單條款來看。按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應辦理牌照註銷手續,並將該車之一切權益及下列有關物件等移轉本公司後,本公司應於十五日內賠付之。」顯然,從這裡頭看不出「失竊車尋回」的準確定義。
失車復尋回,眼見方為憑
再看看保險法是否有相關規定?按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進一步來說,即「尋回」的意義應以實際上被保險人能使用、管理他的汽車為準,而不能以「知悉」尋獲做為是否理賠的依據,這就是不可拘泥於所用文字的意思;況且有疑義時,並且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所以,被竊汽車在泰國尋獲,還必須運送回台灣才算數,也就是尋獲汽車必須眼見為憑,等到這輛失車運回台灣早就過了保單所定的尋車期間三十天,也因此陳貞貞可以如願獲得現金理賠,不過必須扣掉自負額。
逾時找回車,公開市場賣
此外,保單中同時也規定失竊車尋回的處理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尋獲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的賠償金額;但是若超過七天,保險公司可逕行辦理標售,所得款項依自負額比例攤還,惟標售前所須的修車費用得先行扣除後再依比例攤還。
例如,本例中失竊汽車的保險金額為八十四萬,自負額十%,則理賠金額為七十五萬六千元(即八十四萬打九折),若標售所得六十三萬,且無修車費用,則被保險人攤回六萬三千元(63萬X10%),因此保戶前、後獲賠償金額為八十一萬九千元(75.6萬+6.3萬)。由於陳貞貞比較喜歡另買一部新車,所以她不會選擇要回她的車子,這輛曾經飄洋過海失車的命運,最後也只有交由保險公司拍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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